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国统字[2009]114号)规范平均工资数据发布的要求,现将2019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9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注:以上数据是经省统计局核定反馈的数据。
特此公告。
江门市统计局
2020年7月13日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