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我市消费市场平稳恢复,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67.65亿元,同比增长12.0%;比2019年同期增长6.1%,两年平均增长3.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830.74亿元,同比增长13.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36.91亿元,同比增长5.8%。按消费类型分,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9.1%;限额以上餐费收入同比增长23.3%。
超八成商品零售保持正增长。1-10月,全市限额以上单位22个商品类别中,18个商品类别零售额同比保持正增长。其中部分商品类别零售保持较快增长,增速超过30%的有10个类别,包括:化妆品类(149.9%)、金银珠宝类(57.8%)、饮料类(50.0%)、粮油、食品类(32.1%)、石油及制品类(31.7%)等。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增速根据修订后基数进行计算。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