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史上首部消防工作政府规章——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市政府就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江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陈丝柳 通讯员/钟思波) 昨日(4月21日)下午,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副市长高诚苗,市法制局局长芶晓彤,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张有志、政委后中华及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富鸣主持。据悉,该《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是我市历史上第一部消防工作政府规章。
在发布会上芶晓彤指出,消防水源对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至关重要。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社会群众的建议,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严格论证后,我市出台了《办法》这一市政府规章。《办法》具有五个特点:一、在吸取外省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量准确、规范表述消防水源定义;二、通过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解决市政消防栓问题;三、明确市政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职能的职责,解决长期以来在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部门责任不清,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四、将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纳入公共消防水源,统一管理使用,对其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确保消防用水得到保障;第五,规范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规定了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举报。
张有志对《办法》中消防水源的定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消防水源使用和管理要求,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高诚苗表示,《办法》的颁布,无疑对夯实我市的消防基础建设,严格消防水源管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该《办法》是我市历史上第一部消防工作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该《办法》的颁布只是良好的开端,关键还在于贯彻落实,取得成效。高诚苗指出,各地要积极发动,认真梳理本地区消防水源规划和水源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落实好责任,共同维护、建设好消防水源;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也要共同监督,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个宣传、学习和贯彻《办法》的热潮。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以及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水务、交通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城乡规划以及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规划内容,并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时,落实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区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消防水源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消防水源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消防水源的,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设。
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的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竣工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报工程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防水源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遇消防紧急需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依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保养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关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防水源设施完好有效,管道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防水源设施损毁或者接到报修信息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种类、数量、编号等;
(五)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前将最新消火栓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新建、改建等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水源检查,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水源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市政消火栓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防水源,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举报。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修保养经费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解读
《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7年3月2日以市政府令的形式进行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办法》明确了消防水源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设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规定了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水务、交通、财政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配合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各部门在消防水源管理中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经费保障等问题
《办法》规定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包括消防水源规划内容,并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时,落实消防专项规划要求。消防水源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规定了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设置情形。
《办法》区分三种不同情形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
①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及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相关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建成后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相关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③居民住宅区的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居民住宅区建成后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区分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两种情形,特别规定了居民住宅区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了消防水源使用、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规定了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举报。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及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水源检查,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水源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记者问
消防水源普通市民能否取用?
《办法》马上要施行,市政府有哪些具体的举措?普通市民能否取用消防水源?……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局局长芶晓彤、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张有志就记者的提问一一进行了回答。
问:《办法》马上要施行,在接下来的贯彻执行中,市政府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张有志:《办法》是一部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施行,有助于加强江门市消防水源建设,规范消防水源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火灾防控能力。如何贯彻好这部规章,是当前我市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接下来,全市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求全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好《办法》,让《办法》的内容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结合我市“十三五消防规划”,推动各市区做一次全面的消防水源普查,认真梳理本地区的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是市政府将根据《办法》的规定,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工作不力的,我们将提请市政府对其进行督办问责。
问:我市之前的水源管理是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以政府规章出台《办法》?
芶晓彤:立法是重大的制度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制高点”。政府立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目前规范消防水源管理的上位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等。但是,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很原则,没有就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进行具体和完整的规定,难以解决我市现行存在的消防水源在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方面职责不清,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消防水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如果不加强对消防水源的管理,一旦发生火灾,影响了灭火救援,将造成严重后果。立法无小事,民生更是无小事。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以老百姓(民生)需要为目标,出台此《办法》以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问:消防水源普通市民能否取用?
张有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并且规定了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因绿化、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防水源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遇消防紧急需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问:我省周边地市近年相继出台消火栓管理办法规范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我市出台的是《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与其他地市相比,我市有何不同?
张有志:相对我省周边城市制定的消火栓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我市这一政府规章的定位更高,将天然水源、消防水池也纳入消防水源管理范围,比其他地市纳入管理的范围更广。市消防局经过前期调研,认为将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纳入我市《办法》进行管理十分必要,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是我市河网水系综合交错,天然消防水源丰富,从灭火救援的实际出发天然消防水源应作为人工消防水源的备用水源加以利用;
二是相对市政消防管网建设,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维护成本低,简单实用,与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同步建设可获得最大收益;
三是在灭火救援用水量大、无市政消防管网到达或市政管网压力不足等地方规划建设专用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并纳入管理,可有效缓解市政消火栓“欠账”问题,降低火灾风险;
四是我市与周边部分城市相比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市政消火栓缺建率较高;
五是珠、中、江三市共建的消防区域战勤保障中心设立在我市,供三市使用的消防远程供水编组可直接抽取江、河、湖、海的水作为消防灭火的充足水源,该远程供水编组可同时为多台消防车进行供水,利用天然水源、消防水池为保障消防车辆装备发挥最大效能,满足灭大火的需要。
问:群众如何参与消防水源的共同维护工作?
张有志:群众是消防水源管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水源管理就没有坚实的社会根基,也不可能真正做好。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都做维护消防水源“有心人”,自觉履行消防水源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消防水源,与消防部门携手共创平安家园。公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消防水源维护工作。
一是自觉遵守水源管理规定。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办法》规定了临时使用消防水源的情形,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政管理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二是积极加入消防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市各地都建有消防志愿者队伍,有近万人,他们积极参加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水源维护等活动,为维护消防安全、稳定火灾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志于消防志愿服务的公民,可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咨询和报名。
三是积极举报投诉违法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举报。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开通了“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对发现不法分子违规使用、蓄意破坏、违法圈占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此电话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