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消息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我们十分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Q1
我市限期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为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营造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提出的“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要求,我市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于今年5月与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召开了联席座谈会议,督促各相关企业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并于近期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清退行动。
Q2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押金怎么退还?
为保障市民利益,我局督促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保持押金退还渠道的畅通,市民可通过相关用车APP、客服热线等渠道咨询、申请退款。
Q3
我市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
为给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提供便利,我市一直以来鼓励、规范发展共享单车。2019年10月,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统筹发展共享单车行业,持续开展自行车停车位施划、文明骑行共享单车宣传引导等工作。
同时,不断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市共优化调整和新增公交线路10条,推出125条差异化定制公交线路,开通定制公交助学专线,升级改造公交候车亭,公交电动化率达到100%,致力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舒适的公交出行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继续优化完善公交线路,重点配合珠西枢纽江门站和工业园区、新学校、新医院的启用,同步配套接驳公交线路,满足市民就医、上学、商务出行等需要。
市民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市政府热线12345咨询。
共享电动自行车乱象丛生
我市多部门出手联合整治
近期,不少市民发现
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在路面上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大规模的检查
并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乱象丛生 事故频发
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于方便、省力、速度快、随“扫”随走等特点,成为不少群众喜爱使用的短途交通工具。然而,由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具有不特定的特点,很多驾驶员没有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驾驶培训,对骑行的车辆技术性能、特点不熟悉,以及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淡漠,也同时伴生了不少安全问题:闯红灯、逆向、违法载人、不戴头盔、乱停乱放、在马路乱穿插、与机动车抢道……
闯入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不戴头盔↓↓↓
过斑马线不下车推行、违法载人、不戴头盔↓↓↓
闯入机动车道行驶、不戴头盔、乱穿插↓↓↓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约5万辆,基本覆盖全市范围。据交警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已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87宗,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其中相当部分事故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
违法突出 安全隐患大
近年以来,由于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市民群众对此意见非常大,纷纷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投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据统计,交警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今年以来共收到不少涉及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投诉。
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违法行为有:不按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过斑马线不下车推行、乱停乱放等等。
此外,在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后,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事故赔偿金难以落实,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路权不明、操作不当、不守
交规
1、电动车路权不明。电动自行车与传统自行车和行人混行,则严重威胁行人和自行车骑行人员;与机动车混行,则成了是脆弱的受害者。
2、电动车动力足、速度快,未成年人也可骑行,操作不当易出事故。
3、大部分骑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不同于机动车驾驶人往往经过严格的驾考培训,很多电动车骑行者都是“自学成才”,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安全行驶的交通规则。这就造成了很多电动车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佩戴安全头盔、抢道、横冲直撞的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伤亡。
4、电动自行车充电不规范,容易引发火灾;报废电池的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从国家到地方均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意见”),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意见。2019年4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发布《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三部门通知”)明确提出“落实国家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意见和广东省三部门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结合珠三角周边城市的管理经验,我市作出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决定,并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流入我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联合治理,以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
多部门联合整治
近日,我市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江门地区先后组织开展了共享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行动中,各地行动小组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违法载人、在马路乱穿插、与机动车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对乱停乱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行动中,政府职能部门还约谈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加强主体管理责任,并清理回收非法投放市场的电动自行车。
交警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教育、劝导↓↓↓
部门、企业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
另据了解,佛山、中山、肇庆等城市已明确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清退了市区内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将登记上牌,规范管理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我市还将从生产、销售、网络租赁经营准入等环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并通过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加强路面检查整治等工作,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同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进行限期淘汰。
电动自行车怎么通行?违法后怎么处罚?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我国、我省均有法规明确非机动的通行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注:以上”车辆“包括非机动车。)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国家、我省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明确了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六十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三)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五)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规定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
接下来,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将继续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同时,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和个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进行执法,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还有,为了您的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别忘了要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