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
初次注册登记的3类产品可获补贴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前,我市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财政补贴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之和,直接拨付给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细则》规定,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同时,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此外,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