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徐海洋 通讯员/杨小敏)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外异地住院治疗时,需按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否则住院费用报销待遇将大打折扣。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好市外异地住院申请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情形,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提出市外转院(诊)申请,经医保科审核盖章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如遇特殊危急病情,可先转院,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
参保人属于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需在异地住院的情形: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疗机构,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因疾病在居住地住院的情形:由参保人或亲属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凭借居住地出具的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等,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情形:参保人或亲属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凭本次急病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如果参保人未按《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2年的)、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办法》规定标准的50%。此外,参保人按规定办理了市外住院转诊申请手续的,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凭收治医疗机构出具的需继续住院治疗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住院延期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