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17〕1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着力推进“无收费、无门槛,藏富于民、藏富于企”,打造“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企业税费负担不重、项目审批程序简单”的优良环境,现将《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二批)》和《江门市决定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和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均已公布,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的中介服务事项,以及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附件2),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作为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1.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
单(第二批)
2.江门市决定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