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润泽园。
“十四五”期间,全市规划新增供应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共8100套,力争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达到1.41万户……日前,我市正式出台《江门市“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市住房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人才的住房需求问题,进一步提升安居宜居水平,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色更足。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梁佳欣 通讯员 张霓虹
“十三五”期间超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住房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规划》第一章总结回顾了我市“十三五”时期的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和发展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超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棚户区住房改造新开工目标任务1153套,实际完成1801套,完成率达156%;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建成目标任务1665套,实际完成2228套,完成率达134%;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目标任务4188套,实际完成4861套,完成率达116%;2020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目标任务为120户,实际完成461户,完成率达384%。
随着《江门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指引(2017年版)》《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使用与管理程序指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先后出台,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更加规范,住房保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双贯标”工作,成为全国新版公共租赁住房贯标系统的上线试点城市;在4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试点开展智慧小区建设,不断提升智慧管理能力。同时,人才安居工作也开始起步发展,全市通过企业自建、项目配建和集中新建等方式筹建人才住房2113套。
据统计,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保障性住房26951套(含租赁补贴),通过实物或货币方式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达到3.521万户。全市现有的11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均选址在生活、就业较为便利的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程度较高。
为了让住房保障覆盖更多住房困难家庭,我市对住房保障条件实行年度调整,2016—2019年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门槛由1985元调整至2660元,放宽幅度达34%。2019年开始,各市(区)住房保障收入准入门槛放宽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对象范围也逐步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人扩大至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从八大方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制定住房保障规划,一方面要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另一方面也要稳妥推进,避免房源建设超出实际需要而造成空置浪费。
据介绍,自去年3月项目启动以来,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住房保障现状和需求调查,调查样本覆盖11类家庭,样本量超过1.6万份。调查表明,我市面向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比较到位,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仍需加强。
《规划》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才在3—5年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为工作目标,提出了健全保障对象分类体系、丰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人才住房、加大住房保障要素投入、提升住房保障品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优化住房保障空间布局等“十四五”期间的八大方面任务要求。同时,不断优化住房保障供给体系,在稳步增加公租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住房。
探索试点两类新房源
根据《规划》,“十四五”期间全市将规划新增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共810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29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00套、共有产权住房400套、人才住房34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0套(户)。加上现有存量房源的再分配利用,力争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达到1.41万户。
不难看出,人才住房在“十四五”规划新增房源中占到了相当比例。“我们积极响应市‘人才强市’战略,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再逐步向本科、技能人才扩面,不断提升我市人才保障水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划新增的3400套人才住房中,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产权型人才住房各1700套,由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制定分配办法。同时,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通过领取人才补贴在市场上解决居住需求,健全“租售补”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体系。
规划新增房源中,还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各400套。据了解,这两类新房源是我市“十四五”时期重点探索的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我市将以东部三区一市为试点区域,分别开展至少1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1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各试点项目房源套数不低于100套。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住房为主,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面向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租金水平一般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供应,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