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32
关于印发《江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江烟专〔2021〕4号
各市(区)烟草专卖局:
现将《江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29日
江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健康广东2030”规划》《“健康江门2030”规划》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实行间距及总量控制、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
第六条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包括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烟酒商店等。
第七条 各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区域位置、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成熟区域、相对独立市场区域、一般区域等三个区域,并于次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市(区)成熟区域是指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化水平较高等特征的区域;相对独立市场区域是指商业化水平一般的乡镇区域;一般区域是指除成熟区域、相对独立市场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 间距及总量控制
第九条 间距控制,适用于成熟区域、一般区域。通过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判断是否符合发证标准。成熟区域零售点设置间距30米以上,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间距50米以上。
第十条 总量控制,适用于相对独立市场区域。通过测评该区域容量,判断市场状态,确定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量,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实行轮候,按照受理先后顺序退一进一。
各相对独立市场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量由各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测算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吸烟人口比例、日均吸烟量、卷烟销量、户均卷烟销量、期末持证户数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零售点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控制:
(一)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等;
(二)守法经营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标准降低20米且不受零售点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对全省范围达到50家以上的直营连锁且守法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和烟酒商店等(不含加盟店、挂名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简化办证手续并按政策办理。
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以及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教育的经营场所;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商用楼宇(不含其中的商场、超市业态及酒店、宾馆等娱乐服务类业态)、封闭式住宅小区和封闭式厂区内,不含首层沿街商铺;
(十二)固定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如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隔距离。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行人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含违法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十七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所有进出通道口。“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