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24
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江科〔202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以科技支撑“5+N”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扶企业持续创新发展,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6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以科技支撑“5+N”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扶企业持续创新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立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实行自愿申请、择优扶持。
第二章扶持内容
第三条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扶持内容包括:
(一)创新创业大赛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并通过比赛评审的形式对获奖企业进行资金奖补。
(二)科技贷款贴息。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评“无限创新”江门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的,对其科技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三)科技保险补助。对已纳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对科技保险保费进行补助,引导其购买科技保险机构的科技保险,提升企业融资几率,降低企业创新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四)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科技支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具体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科技支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同意在江门市内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2.具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同时应积极探索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和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本细则中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2.有5家或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
本细则中的科技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依法注册设立,符合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2.具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有10家或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
第三章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扶持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采用风险补偿方式,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
第六条创新创业大赛助标准:
(一)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成长组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该组设特等奖不多于1名、一等奖不多于2名、二等奖不多于3名、三等奖不多于10名。
(二)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初创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补助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该组设一等奖不多于1名、二等奖不多于3名、三等奖不多于5名。
(三)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其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以补助。
第七条科技贷款贴息标准:
对自2020年以来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评“无限创新”江门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已偿还科技支行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额为50万元。
同一贷款项目已享受我市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第八条科技保险补助标准:
对通过“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融资并缴纳保险费用的企业,在其按期结清本息后,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的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第四章扶持对象
第九条本细则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且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非上市公司。
此外,申请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不超过10年,并获得申报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在孵企业。
第五章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市科技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和推荐。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第六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按照方案发布、初赛、复赛、实地考察、决赛路演、现场公证、宣布赛果的程序进行;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大赛初赛由省大赛组委会统一开展评审;复赛从省、市两级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决赛邀请知名行业专家、风投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江门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申报主体可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的资金,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照3:7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照1:1比例分担。
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扶持分担比例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