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31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
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科〔2020〕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要求,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补助资金的申报、核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以便审查核实。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申报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注册,已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成功评价入库(以下简称评价入库),企业工商登记日期至评价入库日期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和评价入库日期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规定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第九条补助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3。
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对于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工商注册登记地的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核实。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