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9020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农农〔2019〕269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0日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精神,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积极支持、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30000羽以上,肉禽(鹅)年出栏3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评选认定。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江门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农业农村部门已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种植业类)》(江农〔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全称 (盖章) |
||||||||
家庭农场地址 |
邮政编码 |
|||||||
农场主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农场主年龄 |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 年) |
|||||||
户籍地址 |
文化程度 |
|||||||
家庭农场类型(种植、畜牧、水产、种养结合等选其一) |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
|||||||
家庭成员 结构 |
成员总数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 人数 |
短期 |
|||||||
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
工商登记时间 |
||||||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
土地流转起止年限 |
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
|||||||
经营规模(种养品种、规模)(亩、头、只等) |
品牌商标名称 |
|||||||
上年底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
上年度所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收入 (万元) |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支出(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净利润 (万元) |
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
|||||||
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
||||||||
农场主承诺 |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