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商务贸发〔2019〕23号
JMBG2019008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已经江门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为鼓励和扶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开拓市场,加快转型升级,加大产品创新设计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推动我市外经贸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所需扶持资金按项目分类由市本级财政或扶持对象(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对所在地财政承担部分,市本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给予扶持(详见附件1)。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资金实施细则、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申报;单独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江门市商务局编制资金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内容
(一)开拓市场资金。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
第九条 开拓市场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小批量专区展示支持资金。对进驻《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小批量采购专区进行整体宣传展示的江门市企业给予支持。按不超过每个项目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 0.4万元。
(二)境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品牌推广支持资金。对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本地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上进行“江门制造”宣传推广活动的团体组织给予支持,给予总额不超过90万元的支持。
(三)《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会刊等费用支持资金。企业在《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刊物及网站等媒体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按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5万元。
(四)参展费支持资金。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支持。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只支持展位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摩托车展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对组织企业进入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并给予展位费展前支持的主体,按每个展位1万元给予支持。
(五)国外重点国家展会支持资金。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由江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并确定为当年江门市的国外重点国家展会的,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每个展位的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合计最高支持额为5万元。
第十条 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和新兴国家市场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不超过保费金额10%的支持。
(二)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
对支持上一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出口额的0.02% 。
(三)支持保险公司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类保险产品。
对支持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出口额的0.02% 。
第十一条 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中,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以保险费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判断企业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顺序的参考依据,原则上优先支持发票时间较早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开拓市场资金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开拓市场资金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
2. 参加展览项目的,提供展位费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机票、付款凭证、参展文件、参展单位承诺书(附件3)、展位确认函或合同等;
3. 活动或项目在境外举办的,需提交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签章页,使用电子签证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4. 委托机构组织认刊、参加或组织境外商品展销会等相关活动的,提供活动方案、参展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单等;
5.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5);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5)保险费发票;
(6)保险合同、保单明细表;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2. 针对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和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参照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资金申报材料,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及机构应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并报江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上支持的各个项目的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说明的除外),支持金额(含国家、省资金)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同一个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资金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以后不再受理资金申报主体提出的本资金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时,江门市商务局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统筹调整项目和资金的意见,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江商务贸发2019023号附件1——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doc.doc
2、江商务贸发2019023号附件2——资金拨付申请表.doc.doc
3、江商务贸发2019023号附件3——参展单位承诺书.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