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江工商规字〔2018〕1号
JMBG2018021
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办理环节,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工作要求,市工商局决定调整冠江门(江门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自2018年11月1日起,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各市(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实施。各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江门市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江门”“江门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江门”“江门市”字样的;
2.市级行政区划与市辖区行政区划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江门”“江门市”字样的。
二、放宽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江门”“江门市”字样:
1.企业名称由工商总局核准的;
2.企业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或者地级市行政区划的。
三、简化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除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外,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名称登记直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
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冠市名核准登记权限,是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采取的重要便民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市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的政策,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广泛受益。各单位要强化学习培训,组织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名称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政策文件,特别是依据省工商局印发广东省工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文书规范要求做好冠市名审查工作。
(四)加强督查指导。市工商局将定期对各单位冠市名核准工作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通知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登记机关在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