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5〕38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卫)、发展和改革部门:
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潘锦辉,电话:3506227;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伍锐荣,电话:3098019)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江门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案》和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下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和在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及相关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是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并具体组织征收蓬江区(不含荷塘镇、棠下镇和潮连街道,以下相同)、江海区范围的垃圾处理费,指导新会区开展征收工作。
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称区城管局)负责协调、督导新会区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会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由新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
市、区财政、税务、工商、环卫等部门及相关供水企业要配合市住建、发改部门和各区城管、发改部门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标准及方法。
(一)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不同类别征收对象的垃圾处理费,市住建局和区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代收。具体征收类别、垃圾产生系数和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2〕981号)的有关规定。
(二)居民用户实行以每月实际用水量计收的办法。即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对每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非居民用户按“水消费量系数法”以实际用水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四)农贸市场、废品回收、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市住建和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征收。
第六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市住建局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垃圾处理费交费户类别的认定与变更的核定工作,新会区由区城管局协调环卫部门完成。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周期与水费的收费周期相一致。用户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用户,其总表用户为居民用水的,按照第五条第(二)项执行;总表用户非单一居民用水的,其垃圾处理费按总表实际用水量以最高类别标准计收。
第十条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有关规定,具体优惠对象名单将统一由教育、民政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市住建局或区城管局委托环卫部门和供水企业核实后实施。
第十一条交费类别认定原则。
(一)居民类别的交费户,以环卫部门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基础认定交费类别。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的收费类别认定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2、工商业户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交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以用水量折算计收垃圾费的新用户,直接到相关供水企业申报。
(二)按垃圾产生量定额收费的新用户,到属地住建或城管部门(市住建、区城管部门的审批管理范围具体按照第四条规定,以下相同)申报。
(三)申报更改交费类别的用户,到属地住建或城管部门申报。
(四)有关认定交费类别申报须由市住建部门或区城管局会同发改部门共同审核,属地环卫部门配合核查、认定收费类别;经核准后,由市住建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环卫部门按下列要求提供服务:
(一)蓬江、江海的非物业管理小区居民户(楼),环卫部门除负责其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外,还应提供化粪池清理和上门收集垃圾服务。
(二)新会区的非物业管理小区居民户(楼),区环卫部门除负责其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外,还应提供化粪池清理服务。
(三)蓬江、江海、新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居民户以及非居民户,其小区(大厦)、单位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收集工作由各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单位负责,并负责将收集的垃圾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或运至与环卫部门共同确定的收集点,垃圾运输到集中处理场由环卫部门负责。
(四)农村居民及原属农村居民自建房的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收集由业主负责,垃圾运输工作由属地环卫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的监督。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垃圾处理费的,市住建或区城管局根据职能依法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并对拖欠的垃圾处理费依法全额追缴。
第十六条蓬江区的荷塘镇、棠下镇和潮连街道以及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之外的其它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操作细则经属地区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