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5〕5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对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均进行调整。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各用人单位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5%,即一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5%调整为0.45%;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1.2%、1.3% 分别调整为0.65%、0.75%、0.85%、0.95%、1.05%、1.15%、1.25%,三类行业单位费率由1.05%、1.2%、1.35%、1.5%、1.65%、1.8%、1.95%分别调整为1.0%、1.15%、1.3%、1.45%、1.6%、1.75%、1.9%。2015年10-11月多征收部分的工伤保险费按退费处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在调整期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仍按照我市社保年度内原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施行期满后,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