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解读文本: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江工商规字〔2018〕3号
JMBG201803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工商局联系。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
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和《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并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江门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江门市工商局。
(四)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上报《“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后,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并报送市财政局。
(五)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相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2018-2020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细则由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工商〔2017〕57号)自动失效。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
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 |
||
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 |
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 |
||
企业真实性声明 |
本企业符合“个转企”扶持政策条件,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内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县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是否连续按期申报纳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
奖励金额 |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计: |
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各市(区)财政部门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