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8007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江民优〔2018〕29号
各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复退军人的关怀,切实解决复退军人医疗困难问题,保障复退军人享受国家医疗救助的权利。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信访局印发〈关于落实粤委办〔2017〕2号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7〕9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复退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曾经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对存在医疗困难的复退军人实施临时救助是体现党委政府对复退军人的关心和关怀,事关我市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建立完善全市操作规范、行之有效的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优待机制,有效解决复退军人的现实困难,有针对性的为复退军人提供帮助,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复退军人,让更多的复退军人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具有江门市户籍,因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方面补助(救助)、减免、社会捐赠后,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含5000元),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复退军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范围:
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变性、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如下:
1.个人自付总额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20%给予临时救助;
2. 个人自付总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30%给予临时救助;
3. 个人自付总额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医疗困难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享受不得超过两次。救助对象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提出书面申请。联络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应立即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的应当场受理,资料不全的,自收到资料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全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初审公示后,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镇(街)社会事务办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尽快转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社会事务办报各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事由。
(三)各市(区)民政局收到镇(街)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尽快转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复核,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各市(区)民政局应当尽快审批和发放救助资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监督
(一)各市(区)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由各市(区)在上级划拨的可用于此类救助的财政补助资金、本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里解决。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由各市(区)或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建立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台账。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每一名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对象建立明细的工作台账,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如实记录救助情况,实行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四)建立公示制度。各市(区)、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要对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复退军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12月上旬,应当把开展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对申请材料审批不严、调查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复退军人采取虚报、瞒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镇(街)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追回救助款项,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复退军人医疗保障优待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包括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提交资料、受理主体、审批主体、受理审批时限等),报江门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备案,切实做好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