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8006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江民优〔2018〕28号
各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
2018年5月23日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复退军人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复退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复退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信访局印发〈关于落实粤委办〔2017〕2号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7〕9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重要性
对生活困难复退军人提供临时救助是新形势下体现党委、政府关心关怀复退军人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市社会大局稳定及和谐发展。建立完善全市操作规范、行之有效的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优待机制,有效解决复退军人的现实困难,有针对性的为复退军人提供帮助,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性、应急性、过渡性作用,让生活困难复退军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具有江门市户籍,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复退军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生活困难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因违法乱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4.复退军人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三)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一)复退军人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生活救助。
(二)复退军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活救助。
(三)复退军人遭遇火灾、台风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生活救助。
(四)复退军人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救助范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享受不得超过两次。救助对象年度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上述(一)至(四)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资料,应立即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的应当场受理,资料不全的,自收到资料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全资料。社会事务办转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调查结果应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监督。
(二)符合条件的,镇(街)社会事务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事由。
(三)各市(区)民政局收到镇(街)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尽快转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复核,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各市(区)民政局应当尽快审批和发放救助资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监督
(一)各市(区)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由各市(区)在上级划拨的可用于此类救助的财政补助资金、本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可用于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里解决。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由各市(区)或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建立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台账。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每一名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对象建立明细的工作台账,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如实记录救助情况,实行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四)建立公示制度。各市(区)、镇(街)复退军人服务机构要对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复退军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12月上旬,应当把开展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对申请材料审批不严、调查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复退军人采取虚报、瞒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镇(街)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追回救助款项,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优待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包括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提交资料、受理主体、审批主体、受理审批时限等),报江门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备案,切实做好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