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图解:江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
JMBG2017002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民优〔2018〕4号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民武装部:
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7〕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发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对象
本通知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补助金,适用于2017年8月3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
二、发放年限及条件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2年。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服役时间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根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1)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2)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三、基础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同役同酬、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县(市、区)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县(市、区)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
四、增发标准
鼓励大学生青年参军入伍,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由征集地增发一次性奖励金10000元,入伍大学在校生、新生由征集地增发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发放标准的200%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增发50%。
五、奖励机制
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六、发放地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批准入伍地与家庭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并于批准入伍当年12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其家庭享受军属优待,由户籍地人民政府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资金渠道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立功奖励部分、大学生士兵增发一次性奖励金、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增发部分,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八、有关要求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以及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帐户。县级财政部门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代理金融机构应选择免收账户管理费用的银行、信用社,县级人武、民政部门应当为义务兵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接受优待金的帐户。条件具备的地区应积极推进资金发放“一卡(折)通”,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以及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二)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将当地征兵办提供的本年度征集新兵登记造册名单和测算所需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科学测算编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以及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确保各项优待奖励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以及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按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学籍资料、征兵办提供实际征招名单、民政部门审核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委托的金融机构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军分区动员处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