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建〔2017〕476号
各有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0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
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以上(含100分)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黑名单)。
第七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持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2014年版)》(江建〔2014〕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