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商务贸发〔2017〕177号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广交会
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稳份额、调结构、增效益,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广交会展位的管理工作,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健全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广交会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对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广交会展位长效管理制度
(一)评分机制。
1. 凡在江门市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评分高低和分配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展位,评分和分配结果对外公示,并报广东省交易团备案。
2. 根据广交会或广东省交易团的统一部署,原则上每两年对我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进行一次评分和调整。
3. 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子公司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但母公司对子公司须绝对控股(即占子公司股份的50%以上),须提供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
(二)分配原则。
1. 展位分配原则上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优先安排成长型新申请企业。
2. 已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报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申请参展企业各项指标达到申请品牌展区资格,应申报品牌展位。
3. 原则上每一家企业安排展区不能超过4个。被评为市级或以上外贸综合服务性企业的,可以放宽至6个。
(三)展位的评审流程。
1. 广交会评分通知发出后,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进行预审打分,并汇总评分资料交至市商务局。
2.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分资料进行复核。
3. 市商务局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评分资料进行复核。
4. 市商务局根据评分结果并结合省厅的展位安排和分配原则进行展位分配。
5. 评分及展位分配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退回展位的重新安排。
如有退出来的展位,且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将按照该展区参与最近一次评分的结果安排给后补申请企业,且严格按照分数高低安排。如未严格按照分数高低安排,则需提交书面理由,以及分数更高的企业未予安排的原因。调整结果须提交江门市广交会工作管理小组审核通过。
退出来的展位包括:企业放弃参展的展位,企业违规被取消参展资格退出来的展位和省交易团临时性增加展位。
(五)展位退出机制。
违反大会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我团将执行大会相关规定,扣减该企业相关展区展位或取消其参展资格。
(六)现场管理。
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广交会现场进行证件办理和展位管理工作。具体委托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展位评分选项及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及增长率(40分)。
计分标准:
1.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每增加3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统计以申请展位企业的海关编码为准。春交会以前年展区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秋交会以上年展区出口额为统计数据。该项计分不超过30分。
2. 企业展区出口额增长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达20%及以上的,计10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10%-20%(含10%)的,计8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5%-10%(含5%)的,计5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低于5%且超过我市出口总额平均增幅的,计3分。此项计分不超过10分。企业展区一般贸易出口额未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额未达到150万美元的,不纳入企业展区出口额增长分评分。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超过40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计分标准: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限10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
(三)高新技术企业(5分)。
计分标准: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分别计5分;获省级部门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且只计一个展区。
(四)研发创新(10分)。
计分标准: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上限10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计分标准:境内外商标注册情况。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5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
(六)品牌建设(5分)。
计分标准:获得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可的“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计5分;证书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且只计一个展区。
(七)行业龙头带动作用(7分)。
计分标准: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最高计4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计分只计一个展区。
(八)其他(18分)。
1.近两年企业参加江门市商务局公布的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内的展览(如第123届一般性展位评审,按照2016、2017年参展情况计分),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6分。
2.近两年获得德国iF设计奖,或德国红点奖red dot award,或美国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或日本G-Mark设计奖,或中国红星奖其中之一得5分;近两年参加外贸中心CF大赛,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或江门“启超杯”国际创意设计大赛并获得奖项的企业得3分;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5分。
3.被评为市级或以上外贸综合服务性企业的得2分。
4.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附加分5分。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附加分的评分标准,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原件),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商品编码的展区归类以大会或省团公布的为准)。
(二)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提供有效计分的复印件即可);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企业必须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任。
四、其他
(一)对一家企业在多个出口展区或相似展区申请展位应有所限制,并适当分配一般性展位。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为凭证。联营的企业原则上须是江门属地的企业。
(二)广东省交易团给予我市分团增加的临时展位,我市只能按一次性临时使用分配给企业并在相关资料中注明。
(三)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具体时间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四)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江商务贸发〔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