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7]28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37号)和《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09〕1号)的要求,为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的承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树立良好的创业培训品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协助开展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已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详见附件1)认定和日常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对属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和日常管理。
二、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培训及教育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高校经济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将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2)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等)递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二)认定。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筛选,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考察,按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3)对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考察地点应设在申请机构的办学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考察结束后,由有关负责同志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姓名和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集中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
(三)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根据考察最终得分以及属地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形成报送名单,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者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网站予以公布。省属各类培训机构被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抄送给省职业训练局备案。
四、退出机制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资格:
(一)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提供后续服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六)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创业培训质量。每年年底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质量评估活动,评估内容包括年度执行任务情况、培训效果、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年度评估结果请于当年12月底前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最终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机构予以整改清退。
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各市(区)人力资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按属地原则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4)进行评估,存在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在权限范围内撤销其创业培训机构称号,书面告知该机构,并在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网站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撤销决定。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要按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相关培训信息和材料,每季度第1个月的第2个工作日前上报《创业培训进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5)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6),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辖区年度创业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创业培训计划。
各市(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联系电话:3935206。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