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环〔2017〕170号
各市、新会区环保局,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保局,各科室、职调办: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江门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提出奖励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
(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锅炉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本条所指的“有毒物质”和“严重污染环境”,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举报栏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举报人是否要求奖励并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人不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或者详细地址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的;
(四)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的;
(五)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的;
(六)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事项,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举报事项作一般环境信访事项登记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不予奖励: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举报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并作出行政处理文书(意见)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如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
(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举报事项未予以行政罚款处罚,但已予以查封扣押,或已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基本相同的,按举报的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举报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及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对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应在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恶意举报或虚假举报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串通他人举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06年9月6日印发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江环函〔2006〕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途径
附件
江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途径
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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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邮箱 |
邮编 |
受理范围 |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
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一楼信访室 |
http://hbj.jiangmen.gov.cn/ |
jmhb@jiangmen.gov.cn |
529000 |
蓬江区、 高新区(江海区) |
新会区环境保护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门路11号信访室 |
http://xhhb.xinhui.gov.cn/ |
jmxhhbj@163.com |
529100 |
新会区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台山市台城上蓢路386号信访室 |
http://hbj.cnts.gov.cn/ |
tshjbhj@163.com |
529200 |
台山市 |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
开平市卫民路10号信访室 |
http://hbj.kaiping.gov.cn/ |
huanbaoju@kaiping.gov.cn |
529300 |
开平市 |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
恩平市恩城小岛东华街1号信访室 |
http://huanbao.enping.gov.cn/ |
ep7812429@163.com |
529400 |
恩平市 |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
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鹤山市环保局大楼信访室 |
http://hshbj.heshan.gov.cn/ |
hbj@heshan.gov.cn |
529700 |
鹤山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