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土资(监察)字〔2016〕3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我局特制定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4日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市本级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
(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过60日的;
(二)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满6个月未动工建设,经催告仍未动工建设的;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闲置的;
(四)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高估低评、出具失实估价报告或土地评估报告不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实的;
(五)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建设任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并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
(六)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各阶段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要求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并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
(七)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拒不返工或经返工后项目建设质量仍达不到要求并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
(八)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引发劳资纠纷并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经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九)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的行为经发现后,其不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经1次整改仍不到位以及再次被发现越界开采的;
(十)矿山企业未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十一)矿山企业不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履行矿山复绿义务和不按经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的时间履行复垦义务的;
(十二)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黑名单”实行信息发布审查管理制度。
(一)信息采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日常行政工作,通过对相关国土资源利用项目跟踪管理、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息进行收集核实。
(二)信息审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成立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审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信息发布。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信息共享,以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事项包括:违法违规违约单位(个人)名称、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监管措施等信息。此外,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将“黑名单”及时上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2年,期限从公布之日起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期间未再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限届满时,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后即予以销名;在期限届满前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以提前提出销名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后,符合撤销条件的,予以销名。从“黑名单”销名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及个人,可重新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
期限届满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管理期限重新起算;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认定后,管理期限重新起算。
对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名后,负责审查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此外,需在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上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及个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对应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一)、(二)、(十二)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将作为其在土地供应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三)的,不予办理该宗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将闲置宗地认定情况通报发改、规划、住建、财政、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协同加强对该宗地上项目立项、规划、建设、信贷等的监督,严格管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四)的,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估价服务项目,并经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将其违规情况函送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五)、(六)、(七)、(八)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将作为其申请参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九)、(十)、(十一)和(十二)四种情形而被列入“黑名单”的矿山企业,其所属的采矿权人名下的矿山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上述采矿权人再申请采矿登记业务时依法列入受限制对象,并作为其申请参与采矿权招投标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同时,相关情况通报工商、公安等部门,协作加强整顿。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