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一图读懂江门市企业研发融资奖补政策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统计局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金〔201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统计局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017年6月9日
《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要求,落实我市新金融的发展战略,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8-2020年期间,市本级财政设立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同时各区、市(县级)财政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上一年度(即2017年-2019年度)我市企业开展研发融资。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区、市(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三条奖补对象: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有以下几种情况,统称“融资企业”:在境内外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评级结果达到A级以上企业。具体名单以市金融局登记备案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研发融资,包括融资企业通过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融资,并将融入资金用于本融资企业研发支出。
第五条奖补方式:采用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融资企业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如实填报本企业上年度研发项目及研发活动相关情况,并经统计部门最终核定后,对纳入统计口径的研发融资进行奖补。
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贴息补助。对融资企业在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研发融资达6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下同)600万元以上,其融资额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3个百分点,单个融资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奖励。对资本市场融资分档次进行奖励。
(一)境内外IPO上市企业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3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15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三)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研发融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激励企业科技贷款贴息、研究开发类财政奖励或补助。
第七条市金融局职责:
负责编制市本级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各融资企业的登记备案和奖补申请,负责对融资额进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对资金的分配计划进行公示。组织向市政府申报,对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市本级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对企业的奖补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融资企业的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配合做好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辅导企业开展研发投入。
第十条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及相关情况资料进行核对。配合做好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职责:
一、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每年安排再贷款奖励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研发贷款;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定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每年安排再贴现奖励额度,对发放研发贷款的金融机构可进行再贴现奖励;
三、审核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
一、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一年一次,融资企业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融资补助资金联审表》(附件1),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导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营业执照、与项目有关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附件3)等,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
二、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申请一年一次,融资企业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联审表》(附件2),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导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营业执照、相关单位(证监会、新三板或股权交易中心)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附件3)等,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资金审批。市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金融局联合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材料进行会审。
市金融局根据会审结果,拟定对融资企业的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并在市金融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0日。奖补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以及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报市政府审批。如有异议,由市金融局联合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材料再次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拨付程序。奖补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将分配计划下达各区、市(县级),各区、市(县级)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回有关专项资金并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预算年度结束后,市金融局应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财评〔2012〕22 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及方式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