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2016〕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管理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反馈。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1月28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工作流程,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建设工作,确保我市小微企业库数据的收集、认定、更新、共享及公示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8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共设置“小微企业库”、“科技型小微企业库”、“个体工商户库”、“扶持政策集中公布”、“申请扶持导航”、“享受扶持公布(公示)”和“入库指引”等七大功能板块。
第三条 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江门市工商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网信统筹局为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对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管理和运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协调、督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各模块的建设、应用和推广,制定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管理规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各模块中的小微动态、扶持政策公布、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归集、汇总、分类和动态更新。
(三)市网信统筹局牵头负责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端口与有关部门数据的对接、共享,以及系统开发统筹。
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系统的建设,按照管理规则和牵头单位的要求履行好相关职责。
第五条 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查询的数据库,供相关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
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同时也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小微企业库是依据《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通过比对企业的登记数据和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数据后,经推送相关部门核对确认后,由系统动态自动生成。
小微企业库基本数据信息的来源包括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年报信息。
第七条 小微企业基本判定标准: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型,并且符合《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所规定的小微企业判定依据。
(二)小微企业的判定是对存续企业的判定,包括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以及应当报送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的判定。迁出、注销或者吊销的企业不纳入小微企业库。
(三)新设立的企业指本年度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本年度无需报送年度报告)。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的纳入小微企业库。
(四)本年度应当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指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对于本年度应当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的,符合《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本年度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而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将不纳入小微企业库,待其补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后,再根据其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判定,符合《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
第八条 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库的判定流程:
(一)新设立企业在核准登记后即时进行判定,符合本规则第七条小微企业基本判定标准,且注册资本小于或等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无需进入预审库进行核对,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
(二)对于当年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年报情况进行判定,符合《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进入小微企业库预审库,预审库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拟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名单及其年报数据推送给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进行核对确认,上述部门须于每月1-10日前登录小微企业预审库,对上月进入预审库的企业进行判定,并将判定结果(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需注明理由)反馈回预审库,逾期不反馈的系统将默认“全部认为同意列入小微企业库”。根据反馈情况,系统将各部门均“同意”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并对外公示;对有部门“不同意”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不纳入小微企业库。
第九条 企业从小微企业库移出的情形:
(一)已入库的新设立的企业,当注册资本(出资额)变更增加超过500万元的,由系统自动从小微企业库移出。
(二)当年已经存在于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经比对年度报告信息不符合第七条判定标准或预审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由系统自动从小微企业库移出。
(三)每年7月15日后,系统自动将已经存在于小微企业库中,且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而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全部从小微企业库中移出。
从小微企业库移出的企业,将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进行公示,企业可按具体情况通过补报上年度年度报告、修正上年度年报数据或重新向预审提出异议部门申请复核后,由系统重新比对入库。
第十条 未被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的入库流程:
(一)当年因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而从小微企业库中移出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补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方可由系统自动依据第七条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自动进入小微企业库。
(二)因其他部门提出异议而未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可直接向提出异议部门咨询或申请复核,提出异议部门须在收到咨询或复审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复核,认为企业可以入库的,直接将其列入小微企业库,认为企业不可以入库的,应给与企业书面答复。
(三)企业已按时报送年报且各项指标符合判定标准而未列入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可向市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GS46-2015 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设置个体工商户库,并按照相应判定标准进行判定入库。
第十二条 进入个体工商户库的判定标准:
(一)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直接纳入个体工商户库;
(二)对已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比对,直接列入个体工商户库。
第十三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库的认定标准及发布流程由江门市科技局确定,其管理规则由江门市科技局制定。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集中公布板块主要是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小微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和要闻动态信息的发布,满足有关部门用户对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发布和社会公众、企业对扶持政策信息进行查询、浏览。
扶持政策集中公布板块中的扶持政策及要闻动态等信息内容,由该法规政策实施牵头单位、信息产生部门负责提供给市经信局,经市经信局整理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接到“扶持政策集中公布”板块的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导航功能板块是通过对我市各类扶持政策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各类扶持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及办理相关业务的程序,从而实现小微企业发展路上导航仪的功能。各相关政策的牵头实施部门须在该政策正式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策分类、政策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提交材料、申请途径”等项目梳理出相关 的简化版,经市经信局整理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接到“申请扶持导航”板块的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享受扶持公布(公示)模块是将各政策牵头实施部门对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汇总至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使政府各部门间实现小微企业信息的共享,同时在系统中公布(公示)企业享受到的扶持信息,以加强社会对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在政府各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合力。
各相关单位应尽量开通网上申请办理流程方便企业申请扶持政策,已经开通网上在线申请扶持审批系统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与“享受扶持公布(公示)”板块进行对接,由系统自动将扶持结果数据推送至该板块进行公布(公示);未开通网上在线申请扶持审批系统的部门,须在审批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手工上传至“享受扶持公示”板块进行公示。市经信局负责督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的牵头部门按时在“享受扶持公布(公示)”板块公示企业享受扶持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单位应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须先向牵头单位申请获授权后方可开通。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在运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反映。牵头单位要加强对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查,共同提高系统的运用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各市、区、各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企业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