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由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科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企业类)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市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院士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立足于江门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江门市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省部院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
第四条省、市、区多级联动,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江门市科技局负责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第七条认定条件。
(一)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2.分类条件:
——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5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处于市内同行业的前列。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涉农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可适当降低企业类(1)至(4)的条件要求。
——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江门市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5.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省及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三)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设站单位需具备2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省部院科技特派员(含2名,在申请设站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3.设站单位需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
4.工作站要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特别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1.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资料:
(1)组建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
(2)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3)证明材料按第七条第(一)项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提供。
2.江门市院士工作站认定申报材料:
(1)江门市院士工作站认定申请书。
(2)建站单位与院士本人及其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3)院士工作站的建设规划方案。
(4)证明材料按第七条第(二)项江门市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提供。
3.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申报材料:
(1)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申请书。
(2)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科技特派员履历表。
(3)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
(4)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可行性报告。
(5)证明材料按第七条第(三)项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条件提供。
(二)评审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认定。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对通过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重点推动大型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江门市院士工作站、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资助经费采取科技项目的形式下发,科技项目内容为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十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创新平台;通过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推动企业、各类社会团体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江门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江科〔2013〕96号)等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和经费,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五条建设期一般为2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每年将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名单报送市、区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的称号。
第十八条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专项的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江科〔2014〕30号)文件同时废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