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6〕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要求规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江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各分担5万元。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公布认定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附件2)。市科技局汇总年度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各市(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获补助企业。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