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7〕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2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 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发布,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
(一)补贴条件。我市经确定为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在本办法出台后,新吸纳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我市经确定为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可在新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规定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
(一)申请。
1.网上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申请补贴的,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填写申请表,同时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上传供审核:
(1)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符合条件劳动者的身份证;
(3)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学历证书(证明);
2.现场确认。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应当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打印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上述第(1)至(3)项材料的复印件(需加具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由企业及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以及由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现场确认。
首次申请获批后,以后正常申报时,申请企业直接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无需再次上传资料和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新增人员时,需按照首次申请时的流程办理。
(二)审核。
1.网上预审。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联网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科技型小微企业确定情况;
(2)用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劳动者个人身份及学历情况;
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部门通知企业办理现场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或指导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
2.现场审核。受理部门应于网上初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网上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确认,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真实的,按流程审批。
(三)发放。
通过审核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四、保障和监督
(一)各区(市)要组织力量,推动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用工全部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申报。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的企业数据、员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本级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各区(市)负责本辖区所需电脑、读卡器、终端机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各区(市)政府要配齐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网上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工备案、用工申报、补贴审核、就业人数核实等工作,并落实好人员和工作的保障经费。
(二)吸纳的劳动者属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申请流程按江门市《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企业已按现行优惠政策享受相关险种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吸纳的劳动者属于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技校生的,第一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所需资金可先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申请者和被吸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对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已按《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455号)享受该项补贴,以及2016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