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法字〔2017〕11号
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江门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江门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以本规则作为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等因素,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制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轻微,能听从执法人员指导、教育,及时整改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上,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先应适用的处罚种类,同时又规定了可以并处的种类,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没有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何种情形适用单处或者并处,已有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并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应当处”、“并处”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以“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何种情形应当适用何种处罚幅度,已有明确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适用;
在幅度范围外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生产经营,但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等办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的;
(三)企业或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四)企业在经营中,将其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但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的;
(五)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一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六)恶意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八)传销行为;
(九)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十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证据材料的;
(十二)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十三)擅自转移、隐匿、调换、毁坏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的;
(十四)作虚假陈述的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十五)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六)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一般应以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数作为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按照分则规定的违法事实对应的处罚档减一档进行处罚。
当事人具有从重情节,按照分则规定的违法事实对应的处罚档加一档进行处罚,但不得高于从重处罚档进行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一般按照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核审机构应当对同案不同罚、畸重畸轻等行使裁量权不当的情形,提出核审意见。
核审机构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办案机构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纳入本级机关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范围,在案件评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由评查机关依法纠正。
纠正行使不当的自由裁量权,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被确认违法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