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5〕2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27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精神,加快建设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孵化器应按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政策导向,结合本身实际,确立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辖区内各种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包括:建成投入使用和在建两类。其中在建的纳入试点计划。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其中江门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组织与实施本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各市(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认定单位应当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在孵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资金、有孵化机制。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孵化场地:孵化器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其中供入孵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
(二)有在孵企业(项目):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应达15家以上,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项目)占在孵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在孵企业(项目)应全部在本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有孵化团队:配备有与孵化器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团队,建立明确的孵化激励机制,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有孵化政策:按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立孵化器的具体定位和发展规划,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优惠、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提供相关优惠措施;
(五)有孵化设施: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与孵化器建设规划相匹配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支撑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
(六)有孵化服务: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有孵化资金: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或积极、主动支持、协助在孵企业(项目)获得各系统财政扶持资金专项使用于在孵企业(项目);
(八)有孵化机制: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在孵企业(项目)应签订孵化协议,约定孵化目标、计划和孵化措施等,在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对特殊领域的企业(项目)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在孵化时限内如目标、计划发生变化应及时签订新的孵化协议,但在孵化时限一般不作延长;
2、制定明确并可操作的在孵企业(项目)毕业条件和最高的毕业标准,已毕业在孵企业(项目)可制定更高的孵化目标在孵化器进行新一轮孵化,已达到最高毕业标准的企业(项目)如不需要购买现使用场地的产权应移出孵化器自主发展;
3、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在孵企业(项目)的5%以上,在孵化时限内企业(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企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应强制移出孵化器。
第七条 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放宽认定条件,即已基本具备第六条的“八有”条件,但因新建的原因未达到“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项目)应达15家以上”和“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在孵企业(项目)(项目)的5%以上”量化指标但该量化指标不为零的单位,直接申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一)已设立300万元以上(含本数)孵化基金,并已投入本孵化器内的在孵化企业(项目);
(二)已完成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专业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并已提供本孵化器内的在孵化企业(项目)使用。
第八条 有意向按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进行建设但尚未完全达标的单位,可先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试点,经核准后列入市级孵化器培育计划,培育期限原则上为2年,在试点期限内以市级孵化器试点企业名义开展工作,提前达标可提前申请认定。列入市级孵化器培育计划的单位可申请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孵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虚拟孵化器除外);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条 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遵循孵化器在孵企业(项目)签订的孵化协议,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软件类企业终端用户数量达到10万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根据年度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指南,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市(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江门高新区按照本办法实施认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试点)申报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在孵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六)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七)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九)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十二)规划建设方案;
(十三)突出成功的案例简介;
(十四)与申报内容紧密相关的附件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市(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孵化器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各市(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材料,配合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孵化器综合性、宏观性建设工作,并根据当前政策导向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持续深化孵化模式改革。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以三年为期进行复审,到复审期的市级孵化器于期满的一个月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复审自评表》并提交复审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考核,复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与第十四条相同。经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称号,同时取消享受我市孵化器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根据其服务内容及成效进行等次评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项目)应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培育服务:
(一)基本服务:提供优惠的办公环境和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政务代理服务:提供优惠的代办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行政事务的服务;
(三)创业辅导服务:设有创业导师或辅导员,对内提供管理、财务、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辅导,对外协调社会各种关系和资源,帮助创业者安全、快速渡过初创期;
(四)信息服务:建立产业信息、产品信息、专利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等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一定的信息分析服务;
(五)人才和技术服务:联系专家、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可在孵化器宣传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支持创业者更便捷地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检测;
(六)投融资服务:积极、主动支持、协助在孵企业(项目)争取各系统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缓解创业者资金困难;
(七)市场开拓服务:建立孵化器商务平台,组织各种展销、展示活动,大力协助在孵企业(项目)的拓展市场形象;
(八)加速服务:整合各方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帮助在孵企业(项目)加速成长,大力推动企业(项目)上市发展。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等次评定条件和方式如下:
(一)评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分为A档、B档、C档三个等次,评定的维度包括基本项目指标3项,分别为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得分共100分;加分项目指标1项,得分15分,评定得分由基本项目得分与加分项目得分直接累加而成。具体评定维度及分值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服务能力 45分 |
团队 建设 |
1.1管理人员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2 |
1.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数量与全体管理人员数量的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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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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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集聚 |
1.3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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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服务机构数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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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服务 |
1.5考核期孵化器面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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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考核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方面的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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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统计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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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服务 |
1.8考核期内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在孵企业(项目)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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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考核期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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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服务 |
1.10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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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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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 |
1.11考核期内孵化器租金收入以外的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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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考核期内孵化器获得省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重大项目和荣誉的数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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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绩效 30分 |
孵化效率 |
2.1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2.2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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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效率 |
2.3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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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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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2.5考核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以及专利奖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 |
|
2.5考核期内获得省级以上各行政管理系统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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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企业 |
2.6考核期内毕业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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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平均缴税金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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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25分 |
吸纳 就业 |
3.1考核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 |
4 |
3.2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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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企业 |
3.3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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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考核期内参与并完成行业标准制定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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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色 |
3.5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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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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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服务 能力 |
4.1考核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和服务效果 |
4 |
15分 |
4.2考核期内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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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绩效 |
4.3考核期内孵化器中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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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4.4孵化器毕业企业中上市、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
4 |
评定得分在80分(含本数)至100分为市级孵化器A档,60分(含本数)至80分为市级孵化器B档,6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市级孵化器C档,已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即可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A档、B档的资格,列为市“三资融合”试点项目的,即可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B档的资格。
(二)评定资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评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次评定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依评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
(三)评定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评定申报通知;
2、各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各市(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复审时,将同步完成孵化器的评定工作;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每年应按市科技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孵化器的评定。
第二十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以及主管部门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优先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优先鼓励通过盘活和利用“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政策,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申请享受《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等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同时《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科〔2006〕186号)终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