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5〕239号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的编制、调整、使用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管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16日
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15—2017)》(江府办〔2015〕20号,雏鹰计划),实现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四大工作目标,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负责编制《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为规范名录编制、调整、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指须在江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定义的小微企业,并在科技指标方面同时满足下列5条中任意3条:
(一)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含已受理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三条 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定义的小微企业,依据企业统计数据与资料按照上条所列科技指标进行筛选生成名录。数据与资料来源包括:
(一)市科技局依据掌握的科技企业统计数据与资料筛选;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调查掌握科技企业有关统计数据与资料,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收集表》(附件1)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各市区主管部门主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系统信息根据每批次公布名录文件(含“移除名录”)同步更新。
名录的动态调整(包括增补与移除)常年受理,原则上按季度分批公示。
第五条 名录的增补程序:
(一)企业可提交《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收集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加入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人员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除1必选外,2~5任选2项。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收集企业提交材料并进行核实确认,每季度首月10日以前填写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经数据比对审核,编制符合条件拟公示的企业名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给予确认,正式编入名录,并推送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第六条名录的移除程序:
(一)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受社会公众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名录企业如有异议,可提供详细的事实证据,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二)市科技局根据收集的企业运行监测数据,或收到的异议,经核实后,对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定义的企业,按年度以“科技型小微企业移除名录”方式予以公布。数据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