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烟法〔2016〕6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断加强精益专卖管理,增加执法透明性、公开性、公平性,市局对原《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办法的公布和贯彻落实工作。2013年印发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烟办〔2013〕7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
2016年10月25日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粤烟法〔2013〕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必须公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条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管理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幅度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超过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不超过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幅度与最低幅度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具体数额的,不超过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行政处罚标准确定如下:
(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超过最低倍数;
(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不超过相应实施标准的最低幅度;
(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具体数额的,不超过相应实施标准的最低数额;
(四)行政处罚标准无最低倍数、最低幅度或最低罚款数额的不适用减轻处罚情节。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幅度与最低幅度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具体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同一起案件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定性,再分别适用对应裁量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未被查处的,应累计违法物品数量、金额,适用对应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违法物品数量、金额及违法次数分别属于裁量标准同一案由不同档次情形的,适用较重幅度的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如当事人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并提出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审批过程中,法规部门或专职法规管理员在审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同时,应负责核实裁量情节,提出适用自由裁量权意见,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故意人为拆分案件进行处罚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投诉。
第十八条江门市烟草专卖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江门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细表》),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明细表》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内”、“已满”、“低于”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每1万支为1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烟办〔201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2.《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涉及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