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495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
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内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主要是指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分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三个技术等级。其中,高级技师列入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育以“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为宗旨,以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基础,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项目如下:
(一) 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
对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个人当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一技术等级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一技术等级一人只能申领一次。申请时须是本人现有最高技术等级,已享受该补贴的,须持有更高技术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方可申请。若在享受期限内晋升高一技术等级的,可在原核定补贴期限基础上再累加3年的补贴期限。
(二) 高级技师生活补贴
对获得高级技师后在江门工作满1年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若干意见》颁布之日(即2016年3月11日,不含当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1万元。一人只能申领一次。
(三) 江门市首席技师补贴
每年从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中遴选不超过20名市级顶尖水平的高级技师授予“江门市首席技师”称号,给予每人每月市政府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每个企业仅限推荐1人,一人只能申领一次。
(四) 技能名师工作室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获批设立“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等载体,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并对其中领衔的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一人只能申领一次。
(五) 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门市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每成功出资培养一名具有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本地企业高技能人才,按其培养成本(参加培训并考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和报考费)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资助。一人只能申领一次。
第五条 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申报条件(须同时具备,下同):
(一) 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二) 在企业属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 证书的职业工种属于补贴工种目录(详见附件1,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级市可按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条 高级技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
(一) 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江门市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
(二) 申请时(或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月)仍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
第七条 江门市首席技师补贴申报条件:
(一) 在江门市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工作,并在江门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二) 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授艺带徒。
(四) 近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江门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市级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的获得者;或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是江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并经专家评估认可的能工巧匠。
(五)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被所在企业聘为“企业首席技师”。
第八条 技能名师工作室补贴申报条件:
(一)“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申报条件。
1. 由1名技能大师领衔。领衔人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江门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优先考虑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工艺大师”、“江门市技术能手”等奖励或荣誉的技术能手,或者是经专家评估认可的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掌握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
2. 积极授艺带徒。
3. 具备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报条件:
(一)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门市劳动保障信用A级以上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证书管理平台备案的国际证书;或符合国际标准,属于我市产业急需并经专家评估认可的国际证书)。
(二) 该企业员工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 该企业员工在江门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时间
每年1-7月份受理申请,8-12月核发补贴。申请人可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rsfw.jiangmen.gov.cn/)查询补贴发放进度。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
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高级技师生活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江门市首席技师补贴、技能名师工作室补贴、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人为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相应项目补贴。其中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首年申办”方式进行,每一技术等级在首年申办一次即可。
(二) 现场提交资料。网上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最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或“邑门式”服务点)办理。超时未提交资料的,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退回申请。
(三) 审核审批。
1.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高级技师生活补贴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审批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1) 资格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资料登记备存。
(2) 公示公告。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书编号、职业(工种)、等级、拟发放补贴数额〕向社会公示7天。
(3) 发放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补贴。
2.江门市首席技师、技能名师工作室、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 资格初审。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做好资料登记备存,于9月1日前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专家评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拟定补贴对象候选名单。
(3) 确定补贴对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情况,确定补贴对象入选名单,并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文。
(4) 发放补贴。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资助。江门市首席技师津贴、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的名师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津贴核发时间自批准次月起计算。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打印件和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单位加盖印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一) 申请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1-4项材料。
(二) 申请高级技师生活补贴需提供以下1-4项材料。
(三) 申请江门市首席技师补贴需提供以下1-7项材料。
(四) 申请技能名师工作室补贴需提供以下1-6项材料。
(五) 申请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需提供以下1-5和8项材料。
1. 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6,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
2. 身份证件(含复印件)。境内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境外公民提供护照。
3. 资格证书(含复印件及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中文翻译)。已生成证书号但未发放证书的,提供以下网站证书查询页面打印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证书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查询网址:http://www.gdosta.org.cn“证书验证”栏目;国际认证资格证书查询网址:http://gjzs.osta.org.cn/。
4. 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账号或单位银行账户账号(含复印件)。
5. 申办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证照(含复印件)。
6.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获奖证书、专利技术证书、出版刊物等,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研成果要有科技部门评价(含复印件)。
7. 被所在企业聘为“企业首席技师”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
8. 培养成本构成说明及依据(含复印件)。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项目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育项目档案库,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对江门市首席技师以及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技能名师、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期间,欠缴或停缴社会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中止享受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资助,中止期纳入补贴期计算。已按规定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从当月起终止享受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资助。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在享受江门市首席技师津贴、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的名师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津贴期间,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离本市或退休、死亡的,从个人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规定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终止享受相应补贴资助。
第十八条 单位、培训机构或个人在项目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列入我市诚信黑名单,已取得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停止发放相关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