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集体资产及其他公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以及企业财务部长下管一级)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负责财务总监或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起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委本级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编制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市市直行事资产管理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 6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组织人事科、企业管理科、资产运营管理科、规划发展科及审计监督科。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32人,实有34人(含雇员3人),离退休11人。下属事业单位(市市直行事资产管理中心)编制5人,实有5人。离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开展深化国资整合重组工作,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积极创新投融资,提升我市国资资本运作能力。以重点项目为抓手,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对接长效机制,引资引智助推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坚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我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8251.68万元,比上年增加6433.63万元,增长353.88%。增加原因是:一是增加污水管网建设资金6251.03万元;二是增加“江门港”政策补贴性资金25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975.65万元,占23.94%,基金预算621.89万元,占7.54%;上年结转结余5654.14万元,占68.52%。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8年支出预算8251.6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8251.68万元,占100%,比上年增加6433.63万元,增长388.02%。增加原因是:一是增加污水管网建设资金6251.03万元;二是增加“江门港”政策补贴性资金250万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64.07万元,占1.9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8.30万元,占0.95%;城乡社区(类)支出6251.03万元,占75.7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类)支出1690.09万元,占20.48%;住房保障(类)支出68.19万元,占0.83%。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2597.54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070.82万元,比上年增加102.27万元,增长10.56%。增加原因是:一是正常晋升津补贴调整工资;二是增加办公费。
项目支出预算1526.72万元,比上年增加837.22万元,增长126.95%。增加原因是:一是增加污水管网建设资金621.89万元;二是增加“江门港”政策补贴性资金25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污水管网建设资金621.89万元,“江门港”政策补贴性资金250万元,国资监管工作经费257.21万元,专项业务支出218万元,援越抗美军人补助74.62万元,业务培训支出40万元,城市规划设计专项经费30万元,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30万元等。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8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主要包括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汽车保险费、汽车养路费、汽车配件费。
4.公务接待费支出0.8万元,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费支出0.8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降幅为20.83%。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降幅为25%。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减少开支。
4.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8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86.77万元,比上年增加7.14万元,增长8.97%。增加原因是:增加日常办公经费等。其中:办公费4.95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8.85万元,福利费1.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3.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3.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94.1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2月12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8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1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