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含下属市直卫生计生单位)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有关工作部署,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各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门市卫生监督所、江门中医药学校、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江门市皮肤医院、江门市口腔医院、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江门市结核病防治所、江门市中心血站、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江门市卫生幼儿园、江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内设科室15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科、规划与财务科、信息与统计科、政策法规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体制改革科、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工作科、医政科、基层指导与妇幼卫生科、综合监督科、考核评价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宣传和科技教育科。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54名,雇员编制10名,目前实有公务员48人,雇员10人,编外人员3人,市纪委派驻3人,离退休51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5514人,实有在编人员4158人,雇员14人,编外人员3188人,离退休1503人。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预算总表之二
预算03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预算05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预算06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7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预算08表: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预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12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13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预算14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15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预算16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7表:人员基本情况表
预算18表:公用基本情况表
预算19表: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预算20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预算21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预算22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23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2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25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6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7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改革配套政策;适度推开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工作;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推进名医进社区工作;以全省卫生信息平台为依托,提升市、县、镇三级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实现城乡卫生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做好疾病防控落实公共卫生职责。开展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各项配套法规所规定的计生工作,以及相关计生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474,291.75万元,比2015年增加56,384.93万元,增加13.49%。增加原因是:医疗机构事业收入随经济自然增长。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396.94万元,占3.04%;基金预算收入1,070万元,占0.22%;专款专用资金收入7,551万元,占1.59%;事业收入378,564.42万元,占79.82%;其他收入3,639.28万元,占0.77%;上级补助收入2,222.3万元,占0.4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63,273万元,占13.34%;上年结转结余3,574.81万元,占0.7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474,291.7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74,271.25万元,占99.99%,比2015年增加56,625.55万元,增加13.56%,增加原因是:医疗机构工资福利支出自然增长。包括:教育(类)支出4,057.75万元,占0.8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145.68万元,占1.0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56,829.14万元,占96.31%;城乡社区(类)支出1,070万元,占0.22%;住房保障(类)支出7,168.68万元,占1.50%。结转下年支出20.50万元,占0.05%。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5,466.97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7,462.37万元,比上年增加1075.41万元,增加16.84%,增加原因是:医疗机构工资福利支出自然增长。
项目支出预算8,004.6万元,比上年增加2771.55万元,增加52.96%,增加原因是:市财政增加卫生事业投入。主要支出项目有: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市级补助经费2410万元
2、农村卫生建设专项资金175万元
3、村卫生站“一村一站一万元”补助经费130万元
4、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配套资金(含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350万元
5、农村卫生站医生额外补贴资金85万元
6、农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290万元
7、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助经费200万元
8、艾滋病防治经费180万元
9、市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550万元
10、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市级补助303万元
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偿资金1600万元
1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各市、区)519.78万元
13、节育奖(各市、区)697.15万元
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经费(各市、区)167.55万元
15、出生缺陷干预工程494.75万元
16、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各市、区)156.82万元
17、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大楼贷款贴息300万元
18、江门市中心医院外科大楼贷款贴息300万元
19、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养生护老大楼建设经费100万元
20、江门市皮肤医院门诊改扩建项目900万元
21、江门市口腔医院新院建设专项资金补助200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21.7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1.9万元,主要包括包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车运行及维护相关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9.8万元,主要包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有关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2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25万元,减少12.41%。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0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3.6万元,减少11.77%,减少原因:公车改革后,局机关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大幅减少。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9.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65万元,减少15.57%,减少原因: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严格审核公务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01.69万元,比上 年增加248.14万元,增加161.60%,增长原因是: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其中:办公费28.14万元,印刷费2.9万元,邮电费24.7万元,差旅费4.13万元,会议费5.5万元,福利费15万元,日常维修费26.92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3.2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31.8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6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65422.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3903.2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6712.8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806.02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综合保障业务用车7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4辆、其他用车 0 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3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61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4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93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覆盖1个项目,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6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