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江门市法制局(部门名称)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江门市法制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法制局是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2.推进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统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对承担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政府部门予以协调指导、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审查。
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政府立法、立规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立规计划,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评估、清理及编纂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3.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监督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4.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5.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事务。联系、沟通、协调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主要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
6.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区政府有关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7.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4个,分别是: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规范性文件审查科、行政复议科。
江门市法制局共有行政编制10个、政府雇员编制3个,实有人数13人(含雇员3人)。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预算总表之二
预算03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预算05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预算06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7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预算08表: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预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12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13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预算14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15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预算16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7表:人员基本情况表
预算18表:公用基本情况表
预算19表: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预算20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预算21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预算22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23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2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25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6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7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继续发挥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活动,增强组织凝聚力。
2.继续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决策,全面做好法制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动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真完成每年的政府立规计划。2016年,要继续深入研究草拟年度政府立规计划。三是积极推进我市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开展立法工作调研,加强对立法起草单位的指导、协调,加强立法工作人员培训。四是继续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探索行政复议集中审理机制,并继续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努力实现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五是继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要着重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梳理本系统、本部门执法事项、依据,编制执法权力操作流程,并通过网站、信息发布平台等向社会公布,扩大执法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六是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结合省对我市政府每年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及时总结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发扬优点,整改不足。2016年,要在考评中重点抓 ,将有关单位的执法信息公开情况列入考评内容。七是进一步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2016年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情况等作为调研重点。八是加强对我市执法部门的法制指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九是积极推进我市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研究草拟有关工作方案,加强对市有关单位和各市、区政府有关创建工作的法制指导。
3.进一步加大法制队伍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素质。2016年将重点加强立法立规工作、复议应诉工作等培训。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309.6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09.68万元。比上年增加64.21万元,增长26.16%。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309.68万元,比上年增加64.21万元,增长26.16%。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73.55万元,占88.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8.09万元,占5.84%;住房保障(类)支出18.04万元,占5.83%。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309.68万元。比上年增加64.21万元,增长26.16%。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11.58万元。比上年增加39.60万元,增长23.03%。
项目支出预算98.10万元。比上年增加24.60万元,增长33.47%。主要用于开展依法行政考评、立法(规)调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建设)、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江门市法制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2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万元,主要包括日常维修、过桥过路、保险、养路、燃料等费用支出;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22万元。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来人接待费等。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4.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48万元,降低73.12%。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2万元,减少原因:2015年10月起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28万元,减少原因:根据厉行节约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3.85万元,比上年增加增长12.52万元,增长110.50%。增长原因是:由于实行了公务用车改革,所需公务交通补贴相应增加列支。其中:办公费8.88万元,差旅费0.2万元,维修(护)费0.2万元,培训0.2万元,公务接待费0.22万元,工会费0.3万元,福利费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9.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1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单位没有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09.68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