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 部门职责
江门仲裁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仲裁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仲裁法和其它的经济民事法规。依法独立地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行使终局裁决权。依法确认经济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效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江门仲裁委员会本级。江门仲裁委员会没有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总收入113.6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3.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13.69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 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 万元。
5、其他收入0 万元。
2016年江门仲裁委员会首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因此,上述决算数没有增减变化。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总支114.8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4.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80.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仲裁和事业运行两项司法(款)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3、城乡社区(类)支出31.6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
2016年江门仲裁委员会首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因此,上述决算数没有增减变化。
二、2016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收入合计113.69万元。
(一) 财政拨款收入113.69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00 %。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79.72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70.12%。包括:司法(款)79.72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3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2.02%。包括:医疗保障(款)2.3万元。城乡社区(类)31.67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27.86%。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31.67万元。
(二)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三)经营收入0 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四)其他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支出合计114.87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24.8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1.66%。
其中:公共安全(类)司法(款)22.5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2.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费。
(二)项目支出89.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8.34%。
其中:一般公共服务(类)司法(款)58.3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和仲裁案件办案工作经费等,城乡社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款)31.67万元,用于新办公场地装修。
(三)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 %。
(四)经营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 %。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13.6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2.0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1万元,下降0.01%,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缴费指标结余103.2元,没有办理结转下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67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江门仲裁员会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13.6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0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01万元,下降0.01 %,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缴费实际支出比预算少103.2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67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类)司法(款)79.7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和仲裁案件办案工作经费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2.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费;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31.67万元,用于新办公场地装修。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82.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2.14%。2016年江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因此,上述决算数没有增减变化。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79.72万元,占97.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3万元,占2.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的具体情况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82.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79.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99.99%,预算数小于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减少;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2016年江门仲裁委员会首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因此,上述决算数无法与上年进行增减变化对比分析。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88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24.7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9.56%。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2万元、津贴补贴3万元、奖金0.1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3万元、绩效工资13.09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0.1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44%。主要包括办公费0.11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100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数没有增减变化,因江门仲裁委员会2016年首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没有“三公 ”经费预算。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与2015年没有增减变化,因2015年江门仲裁委员会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合计0万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会及下属0个单位出国团组 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0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 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 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0万元,2016年本部门及下属0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1辆,主要用于仲裁业务办理、业务培训、业务会议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 万元。 2016年,本部门及下属0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0 个,来访外宾 0 人次;发生国内接待 0次,接待人数共 0 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由于2015年本单位未纳入预算编制单位,无法进行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对比分析。
。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1.6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1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8.8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8.8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业务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办理、业务培训、业务会议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部门首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仲裁费收费返拨安排,主要用于支出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没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反映司法仲裁事务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