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1〕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新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我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努力打造“动漫侨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动漫产业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指动漫产业主要是指动漫影视及游戏产业。具体包括以下领域的产品生产和服务:
(一)动漫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出版(包括电子及网络);
(二)动漫游戏(包括网络、掌上、电视等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三)与动漫影视和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动漫影视及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
(五)漫画作品创作、出版和发行;
(六)动漫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及开发;
(七)动漫影视及游戏产品(包括衍生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交易。
二、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动漫侨乡”的战略目标,把动漫作为新兴产业,纳入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培育,加快发展。动漫产业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吸纳人才和资金,逐步把动漫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重要新兴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
三、动漫产业发展重点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对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盈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动漫游戏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核心突出、分工明确的动漫游戏产业链;鼓励企业挖掘侨乡文化资源,发挥我市技术和人才优势,推动我市动漫游戏产业走自主开发为主的道路,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产业链。要将动漫游戏作为一个完整产业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服务,重点完善产业发展中制作、出版发行渠道等关键环节。通过产业基地、产业平台和行业组织建设,促进动漫游戏业界合作,形成创意、制作、专业销售代理、版权转让、影视系统有偿播放、衍生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
(三)建设产业基地。依托江门高新技术开发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江门美术馆、市科技创业中心、广东缤果集团有限公司及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场地,建设动漫游戏产业基地。通过以点带面,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品牌动漫游戏企业和重点动漫游戏企业入驻。
四、资金保障
设立市、区两级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其中2011年由财政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统筹安排,2012-2015年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用于动漫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信用担保等。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设立动漫产业发展资金,对市专项资金给予本区资助的项目按市、区税收分成比例予以资助。
(一)对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对我市原创(指总部在我市注册或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原创性,下同)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2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在江门电视台首播,一次不少于100分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15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创动漫游戏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以侨乡人物、传说、民间艺术等侨乡文化为题材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三)鼓励在我市设立动漫产业研发中心。动漫企业、院校在我市设立动漫创意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被认定国家级动漫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支持高等院校、动漫企业及科技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专门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
五、扶持政策
(一)注册登记扶持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创办动漫创意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新开办的动漫企业设立工作室、子公司,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能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能低于500万元。
(二)税收扶持政策。
1.对在我市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可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政策优惠。
2.贯彻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和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精神,对达到国家动漫企业认定标准的,及时给予初审,并上报省动漫企业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对通过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税务部门在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有关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要求,给予税收优惠。
3.促进落户我市的动漫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符合条件的动漫游戏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动漫游戏软件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和动漫游戏软件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动漫游戏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优惠政策。
4.加大对动漫游戏产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优先支持动漫游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对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三)土地扶持政策。
1.对入驻本市并经认定为动漫游戏企业,经营满3年如需购买单独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用地的,可享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相关土地扶持政策。
2.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建设所涉及国土、规划与建设审批事项,由市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设立"绿色通道",重点跟踪,及时办理,属于市审批权限范围的,要限期督办完成。
(四)人才培养与引进扶持政策。
1.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职业高中、民办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设动漫游戏专业和相关技术技能培训班,各院校要在专业设置、招生、管理上提供服务;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我市建立动漫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重点培训项目落户江门。
2.对为动漫产业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给予奖励。
3.到我市从事动漫产业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凡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4.对动漫产业方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江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动漫产业发展重大事项,确定动漫产业发展方向、工作重点、产业布局、政策措施等。
(二)设立“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园区管理部门和国内著名动画、漫画作者,部分高校动漫相关专业专家教授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动漫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对原创动漫产业项目进行评估并参与动漫奖项的评选等。
(三)有关扶持奖励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加强中介组织建设,搞好行业自律。大力支持江门市动漫协会发展壮大。鼓励行业组织设立服务于动漫创意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技术(艺术)评估、产品推广、标准认定及人才培训、信息资源交流等中介组织。
(五)搭建动漫展示平台,在江门本地电视台播放我市企业制作的优秀动画节目;在江门本地报刊杂志登载本土优秀漫画。
(六)办好动漫展会。充分发挥动漫展会对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举办动漫产品展销、动漫游戏比赛、动漫论坛等活动,搭建好企业沟通与交流的平台,推动动漫产业合作与发展。
(七)通力合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江门广播电视台、市文联、市内各高校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作品原创的鼓励和引导,支持动漫产品市场开拓和产业化发展,加强对动漫市场监管,保护知识产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动漫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共同推动我市动漫产业蓬勃发展。
六、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区,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对动漫产业的资助和奖励,按现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共享税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二)本意见条款如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条款发生冲突,以国家和省相关条款为准。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