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监管〔2013〕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6日
江门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3年7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四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29),设立每年2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政府安全投入,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为规范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本级扶持资金)是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第三条市本级扶持资金的直接扶持范围包括市本级及下辖三区。
下辖县级市参照本办法设立扶持资金并取得成效的,市本级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鼓励支持。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研究并提出市本级扶持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市本级扶持资金主要用途:
1、公共领域的安全隐患、涉及社会安全的企业重大隐患整改;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4、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5、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工作的推进;
6、安全生产其他需要政府资金引导、调节或投入的领域。
第六条市本级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江门市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市本级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形式。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符合市本级扶持资金申报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安全监管局书面提出扶持资金项目申请。
第九条申报市本级扶持资金项目,市属项目承担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每年申报的项目并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额度安排意见,联合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当年扶持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市本级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安全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各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区财政局。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应作为专项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按资产核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本级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逐级审核、汇总,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将扶持资金总体绩效自评情况报市财政局;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确保扶持资金分户核算、专款专用,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对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以后不得申报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