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3〕15号
【已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促一帮”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市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在境内上市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当前国家资本市场正朝着持续快速健康方向发展,一大批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融资,发展成为优秀的现代企业。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从产品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促进企业更多更好地发展和利用直接融资,我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各方配合、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力争2013年起每年有1-2家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到“十二五”期末,我市境内上市公司新增10家左右,实现资本市场的“江门板块”。
二、完善机制,加强联动
建立江门市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落实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各项措施。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专责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上市工作。专责组聘请专业机构和招聘专业人才组成,实行绩效挂钩的工作激励机制。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局商市财政局制订,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培育对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包括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等。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市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三、分类指导,逐项推进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市金融局根据企业规模实力、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建立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金融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上市4个阶段进行分类指导,逐项落实支持措施: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政府要将当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财务指标基本达到上市要求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鼓励和帮助重点扶持企业与有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工商部门应大力引导符合条件的重点扶持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专人跟踪落实企业供地、供水、供电、信贷等生产要素,协助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拓宽营销市场网络等,全面提升企业运行质量。
第二阶段,企业向省证监局申报进入上市辅导期。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支持企业推进如下事项:一是加快落实企业募投项目立项、环评、规划、供地等手续;二是引导企业发展和利用风险投资资金;三是督促指导企业加强规范经营,理顺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阶段,企业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支持企业确保生产经营正常,督促其守法经营,特别要积极配合证券、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对证监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逐项研究解决。
第四阶段,企业挂牌上市。对已成功上市企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筹集的上市资金扩大生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享受技改贷款贴息。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单位要鼓励上市公司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项目。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主营业务,不断改革创新,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再融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降低成本,营造氛围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转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大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拟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要列入供水、供电、供地重点保障单位。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根据国家证监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为申请上市企业及时出具守法证明文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单位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在企业引进人才涉及的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优质方便服务。同时要结合诚信江门行动,引入国家认可的评信机构对优秀企业进行评级增信,增强企业上市信心。引导有上市条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确保拟上市或上市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市金融局要加强与证监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系,配合支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五、资金扶持,落实激励
设立市、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市、区将扶持资金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区财政根据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安排资金。扶持资金按如下范围使用及拨付:
(一)使用范围。
1.上市奖励。对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完成辅导上市验收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3)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4)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2.再融资奖励。已上市企业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60%的资金投放在江门地区的,奖励100万元。
3.专项补助。
(1)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进行规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交税、费(含土地出让金)的,在企业获得证监部门审定上市发行后,可申请专项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为实现上市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增资扩股(含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办理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补助给纳税企业,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按全额的60%支付,待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支付余下的40%。
(二)资金申报。
上述奖励和补助,由拟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金融局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给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由拟上市企业按比例分配。
(三)资金归集。
相关区政府应将奖励和补助资金归集到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连同市安排部分一并拨付给企业;其中江门高新区应承担部分在市给予的税收留成款中解决。
六、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上述奖励措施。如符合补助条件且纳税行为发生在我市的,同样享受上述补助措施。
七、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区内(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高新区)在境内上市企业。各市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江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7〕34号)及市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扶持奖励拟上市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府办函〔2010〕24号)同时废止。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