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振兴江门市建筑业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振兴江门市建筑业的意见
为振兴江门市建筑业,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重振我市建筑业雄风,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机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强化核心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优化产业结构,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推动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至2012年,全市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为重振“建筑之乡”的雄风构筑坚实基础。在此期间,我市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总量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继续提升。〖HTF〗至2012年,建筑业总产值、利税总额保持年均增长8%以上,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
(二)建筑企业竞争力和区域建筑业集群竞争力明显提高。至2012年,着力培育特级资质企业1-2家,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二级资质企业达到70家,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企业资质增项专业覆盖面更加广泛,提升我市“建筑之乡”的品牌知名度。
(三)科技进步和人才储备明显提高。建筑行业总体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至2012年,拥有国家级工法8-10项,注册建造师人数明显增加,达到2500人。
(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至2012年,增创国优、部优工程1-2项,省优、省双优工程年均各4-6项。
三、政策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发展环境,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工作,树立品牌效应。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型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企业延伸产业链,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10-15家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含量高、跨行业和专业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有针对性地培育我市建筑业特级企业,鼓励建筑企业重组、合并,规模经营,提升资质等级,充分发挥产业排头兵作用。支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结构。
2.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采取灵活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引进和培养人才,加强培养初、中、高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打造拥有高素质企业家、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建设队伍。建立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的一线操作技术工人,将我市建筑工人培训纳入农民工“双转移”培训范围,享受农民工“双转移”政策,对建筑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3.依法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外出和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合理平衡我市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我市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其营业额可减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建筑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建筑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的建筑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业务,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由同级财政按该项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拓展市外市场,具体比例值由各市、区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机械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应用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订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6.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台阶式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由企业缴纳税收所在地政府全额承担;属三区企业的,由市本级与三区税收分享比例各自承担。对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特级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对年建筑施工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予以鼓励。对本市建筑业年上交我市入库税收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市政府每年表彰一批经营管理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经营成绩突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建筑企业或企业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7.引导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提倡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对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和双优工地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年内,在我市500万元以上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免除随机抽签环节,直接成为合格投标人”的奖励,具体如下: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8次;对获得“鲁班奖”以外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7次;对获得国家“AAA”诚信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6次;对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5次;对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3次;对获得“广东省双优样板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2次;对获得“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江门市双优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1次。对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应给予“工程中标价或监理酬金1%-3%”的奖励,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如下:获得国家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3%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3%给予监理单位奖励;获得省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2%给予监理单位奖励;获得市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1%给予监理单位奖励。对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取施工承包方时,应优先考虑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8.加大对重点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和融资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条件下,可采用抵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担保措施,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融资服务。对资信等级高的我市重点扶持的建筑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其生产经营对信贷额度的需求,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
9.积极发展建筑企业总部办公基地。对建筑企业用于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工业用途供地,但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
(二)切实加强管理,推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市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法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创新招投标方式,根据不同工程类型,从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平均值法等方法中,科学合理地选择评标办法,打造阳光招标信息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9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督力度,引导企业合理报价,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建立健全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或结算缓慢导致拖欠的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落实用工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规范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走质量兴业之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加强施工队伍建设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严厉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对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整治。推进建筑节能住宅示范小区建设,积极开展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确保住宅工程合格率达100%,进一步提高我市商品房的综合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4.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各责任主体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进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模式,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不定期抽查与督查,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平安卡”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