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旅〔2013〕113号
各市、区旅游局,市直有关旅游单位: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江门市旅游,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旅行社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拟在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区旅游局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将《办法》转发至本市(区)各旅行社、有关酒店、旅游景点贯彻落实。
2、及时收集、核实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市、区酒店住宿的房间数量,每个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送我局。酒店指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和具备星级酒店条件并已向江门市旅游局申报评星的酒店,下同。
3、积极发动非星级酒店申请评定星级,争取纳入旅行社奖励办法计算范围。
4、配合我局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酒店的情况进行核实。
二、请各旅行社加强地接业务,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江门市旅游,为促进江门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请各有关酒店积极宣传《办法》,妥善保存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的结算单等资料,配合我局对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附件1、《江门市旅行社奖励办法(暂行)》
附件2、纳入江门市旅行社奖励办法计算范围酒店名单
附件请登录江门旅游网www.jm-tour.com下载。
联系人:曹卓,电话:3530883,传真:3522681
江门市旅游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江门市旅行社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江门市(指江门市下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下同)旅游,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江门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旅游,达到规定的入住酒店房间数或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江门市旅行社突出贡献奖(10名)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旅游,入住江门市酒店房间每年达到5000间以上,且房间数量排名前十名,由江门市旅游局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奖,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附件1。
二、各市、区旅行社市场开拓奖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蓬江区、江海区)旅游,由江门市旅游局按房间数量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附件2。
鼓励江门下辖有条件的市、区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辖区旅游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区另行制定。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江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江门下辖各市、区对旅行社的奖励办法由各市、区另行制定和公布。
附件:
1、江门市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实施细则(暂行)
2、江门市主城区旅行社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江门市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江门市(指江门市下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下同)旅游,促进江门旅游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江门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旅游,入住江门市酒店房间每年达到5000间以上,且房间数量排名前十名,由江门市旅游局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奖。
酒店指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和具备星级酒店条件并已向江门市旅游局申报评星的酒店(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第四条 奖励标准
第一名奖励30万;第二名奖励20万;第三名奖励10万;第四名至第十名,每家旅行社奖励5万元。
第五条 评选办法
突出贡献奖由江门市旅游局会同下辖各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按旅行社接待游客入住酒店房间数量排名确定。
第六条 监管措施
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2、在旅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在旅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
4、弄虚作假,虚报旅游业绩,骗取奖励。
第七条附则
2013至2014年度奖励计算周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江门市主城区
旅行社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指蓬江区、江海区,下同)旅游,促进江门市主城区旅游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旅游,达到规定的入住酒店房间数或符合奖励条件,由江门市旅游局给予奖励。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旅游是指组织游客到江门主城区游览一个景点以上,并在江门市主城区酒店住宿的旅游活动。酒店指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和具备星级酒店条件并已向江门市旅游局申报评星的酒店(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江门市主城区酒店全年达到1000间天以上,按6元/间天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每年度奖励限额为20万元,超出部分不再计奖。
二、大型旅游包机团队(每次100人以上)、火车专列团队(每次600人以上),每架包机或每趟专列奖励10000元。以上团队需住宿江门市主城区酒店一晚以上,入住酒店房间数不再另行计奖。
第五条 申请办法
一、旅行社需于每年11月1日前向江门市旅游局书面申请奖励,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二、以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江门市主城区酒店客房数作为计算依据,客房数只计入负责结算的旅行社。
三、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旅游奖励申请表;
2.团队行程表及游览江门市主城区景点证明材料;
3.团队入住江门市主城区酒店发票、结算单;
4.大型旅游包机团队、火车专列团队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合同。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江门市旅游局在每年12月1日前审核确认旅行社提交的年度奖励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江门市旅游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江门市旅游局加强对旅行社有关业务的监督管
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资料进行核查。
二、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2、在旅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在旅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
4、弄虚作假,虚报旅游业绩,骗取奖励。
第八条 附则
2013至2014年度奖励计算周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市主城区旅游奖励申请表
( 年 月至 月)
旅行社名称 |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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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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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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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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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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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申报 |
2013年1月至12月,我社组织、接待游客到江门旅游并在江门市主城区过夜,入住江门市主城区酒店客房间;大型旅游包机团队个共人次、火车专列团队个共人次;自驾车团队个共人次、旅游巴士团队个共人次。按照《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江门旅游暂行办法》,我社申报年度市场开拓奖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 旅行社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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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单位)于2013年1月至12月共组织接待游客入住江门市区酒店客房间,大型旅游包机团队个共人次、火车专列团队个共人次、自驾车团队个共人次、旅游巴士团队个共人次。符合奖励条件。 该社本次奖励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 |
||
市场科审核: 经办人: 科 长: |
|||
局领导审批: 领导签名: |
纳入江门市旅行社奖励办法计算范围酒店名单(江门市主城区)
序号 |
饭店名称 |
星级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1 |
江门市逸豪酒店 |
五 |
江门市迎宾大道中118号 |
3928888 |
3928888 |
2 |
江门丽宫国际酒店 |
五 |
江门市东华二路18号 |
3393388 |
3392222 |
3 |
江门名冠金凯悦酒店 |
五 |
江门市五邑大道 |
3938888 |
3938828 |
4 |
江门市银晶国际酒店 |
四 |
江门市港口路22号 |
3183288 |
3183001 |
5 |
江门市富尔文华酒店 |
三 |
江门市迎宾三路天龙三街25座 |
3228888 |
3229999 |
6 |
江门市荷塘园林大酒店 |
三 |
江门市荷塘镇瑞丰路11号 |
3737888 |
3737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