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3〕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的发展,鼓励LED项目的投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2〕15号)和《广东省LED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科函规划字〔2011〕48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JP2〗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JP〗
第二章政府服务
第三条推广我市LED行业品牌。加强我市区域品牌宣传推广,举办江门市绿色光源博览会,联合国内外著名展览机构及媒体举办江门LED产品展会,组织我市企业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LED展会,宣传我市LED区域品牌及企业。
第四条 优先保障LED项目用地。各市、区于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对LED项目用地给予优先考虑,工业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对LED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措施参照《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执行。
第三章项目投资
第七条对LED产业链外延、芯片、封装、应用、衬底、材料等关键环节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兑现。
第八条 吸引重大项目落户。对外延、芯片、封装、应用、衬底、材料等投资额度超过1亿元并拥有核心技术的重大LED项目投资,可采用“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组团投资LED项目。对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LED科技企业落户产业园区。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折算后亩产税收超过30万元的LED企业,在我市各产业园区范围内租用厂房,按不高于园区平均厂房租价计算给予50%厂房租金补贴,补贴1年。
第十一条鼓励LED企业总部落户我市。LED企业总部落户我市的,可享受《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95号)相关优惠,同等条件下的企业总部落户,对LED企业总部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LED企业引进外国先进设备。对LED生产企业从国外引进的成套生产设备,提供绿色通道便利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进口设备的预备案和进口设备装运前预检验工作;对进口设备提供全天候的到货检验服务;对出现残损的进口设备,及时出具索赔证书,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LED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对重大产业化、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项目给予支持,项目采用企业申报或招标方式进行评选,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LED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奖励10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0万元。主持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凡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照《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览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2个;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2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3000元,最多不超过2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只限补助1次。
第五章产品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使用我市LED产品。建立我市LED产品目录,鼓励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市LED产品目录的产品,打造我市LED产品自主品牌。对采购我市LED产品目录产品的公共照明领域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照明项目,给予采购总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应用LED产品。鼓励市政公共照明及江门高新区内公共照明建设和改造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我市各产业园区对LED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企业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本地LED企业的产品检测给予优惠。我市LED企业委托国家半导体光电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对其检测费用给予30%补贴。通过广东省LED路灯、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产品测试的产品,对其检测费用给予50%的补贴。
第六章行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支持LED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企业参与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单位及进驻企业可参照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本地LED相关行业协会与媒体给予扶持。对在我市设立的会员企业在100家以上的LED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月发行量在1万份以上相关专业媒体,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给予扶持。重点发展制造业直销模式、物联网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等电子商务新模式,培育全国性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龙头企业。建设以电子商务为主的LED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支持公共技术、设计平台建设。对我市的公共技术、设计平台采取招标的形式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举办江门市LED设计大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期间及领取补贴后5年内,设备迁离所在地或者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的,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七条 凡当年有违反财政税收政策、有偷税漏税行为或没有完成节能降耗考核任务的企业,不给予扶持。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在相关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二十九条 各项优惠的申请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