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工〔2015〕2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规定,按照《 关于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15〕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财政配套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细化为多个项目,主要是根据国家五部委局示范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为确保示范目标的实现,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结合各自的目标任务,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围绕五项示范工作综合性指标,负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资金需求并确定绩效目标,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上报资金总体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审计局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大联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制,做到扶持资金运用到哪里,监督机制就跟踪到哪里。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其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
(二)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
(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四)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条 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载体建设。该类资金以竞争性方式安排。
1、以奖补方式支持核心基地载体建设。
2、以奖补方式支持重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该类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主安排。
1、对由政府主导或出资建设,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一般通过发放服务补贴券的方式,由小微企业持券向经签约认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收费类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服务。
(三)优化创业创新环境。该类资金以普惠性分配为主安排。
1、对小微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实行减免,并通过降低税费负担、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体制机制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策略、支持小微企业全方位拓展等措施,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
2、创新融资支持政策,创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分配按资金类别分类执行。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的分配。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方式进行,资金审批分配的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购买服务及普惠性扶持企业的资金分配。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内部制衡机制是要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横向并联审批制度是指涉及不同工作职能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改进分配方式,除传统的无偿补助外,还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创投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十四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下属市(区)的,由市财政局向下属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下达手续;下属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参照市财政对市级单位划款方式将资金下达或拨付给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建立“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资金申报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完善联动监督机制,聘请资金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跟踪资金使用,对专项资金形成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