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5〕2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
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对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财政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章认定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已具备或规划具备)可申请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四)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六)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在申报认定一年内达到上述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公开发布指南,组织当年度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奖补扶持申报。众创空间建设主体可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申报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的基本材料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包含规划建设方案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2、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6)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9)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扶持资金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原则,进行遴选和分配。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按评审小组评分高低,对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给予奖补扶持。
第十条奖补资金额为: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余排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奖补资金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三年共评选扶持8至10个优质项目,每年奖补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分次下达:对已建成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遴选确认后先下达60%,剩余部分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下达。对申报时正在建设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二年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下达。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
第五章资金审批及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竞争性评选,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申报项目的分数,择优提出初步扶持方案。
第十三条在江门市科技局等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重新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正式扶持名单。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验收或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资格和扶持,并由市双创办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相应的监管或建设责任。
第十五条获得资金扶持的众创空间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省、市其他创新平台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