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5〕2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文件精神,实施“重”“微”双驱战略,加快发展技术交易,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增强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补助的技术交易,应当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已经完成交易金额的支付,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由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或者买卖双方达成并直接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可依法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额目标测算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财政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交易的技术成果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二)对通过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
(三)对在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中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经纪人要挂靠专属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助额度。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在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中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第七条 受理程序。
申请补助对象先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书、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技术交易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汇总报送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企业、经纪人以及补助金额标准等。
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专属平台的原始交易数据资料等以供核对。
第八条 公示与审批。
市科技局对拟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于补助资金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经费使用要符合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市科技局可要求追回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交易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12号)文件中涉及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补助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