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 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8〕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安局、市气象局:
现将《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部署,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企业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9月底前出台《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项目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若无说明,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扩大企业投资项目试点区域
企业投资项目试点区域范围在原“1+6”园区的基础上,增加“五个万亩园区”。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产业集聚度比较高、建设项目比较集中的其他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对于“1+6”园区、“五个万亩园区”以及各市(区)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以外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提出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在风险可控、监管可以到位的前提下,由审批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商企业妥善办理,原则上鼓励。[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审批事项主管单位]
三、加大政府投资项目试点力度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要求推进前期工作,逐步由目前“双轨制”管理向投资项目承诺制“单轨制”转变,切实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进一步聚焦承诺制改革领域
(一)调整试点审批事项
根据试点经验,具有授权性、排他性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划拨国有土地供地方案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6项不再纳入试点领域。上述事项,已经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开展了具体项目试点的,相关单位要按照《试点意见》中的“承诺退出”机制,与建设单位协调,尽快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分别牵头负责,各市(区)政府]
(二)分类推进改革试点
调整试点领域,调整后的试点事项详见附件1,《试点意见》中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首批审批事项清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备审批事项清单》同时废止。分类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是重点推进,树立改革标杆的事项。将实施基础条件较好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6项审批事项作为重点推进,树立改革标杆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在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完备的承诺标准体系,切实做实做细,树立改革标杆。二是加大力度,争取取得突破的事项。将审批(审查)依据的标准体系较复杂、以及部分首次列入试点领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等8项审批事项作为加大力度,争取取得突破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于2019年第一季度在基准承诺标准建设,具体项目试点等方面取得一定突破,条件成熟后转入重点推进的范围。三是严控风险,审慎探索的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2项审批事项,虽基本符合试点条件,但考虑到安全因素,由相关单位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选择部分类别、个别项目进行审慎探索。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风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分别牵头负责,各市(区)政府]
(三)探索区域评价制度
区域评价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组织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评价工作,编制区域评价报告,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价结果,明确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建设具体项目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区域评价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简易申报,审批部门即时确认。首批选择在粤澳产业合作示范区开展节能审查区域评价试点,其余条件成熟的产业园区,各市(区)政府应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气象灾害、交通影响、文物考古等审批事项,相关审批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区域评价的准备工作,争取在全省率先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新会区政府,相关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其余市(区)政府]
(四)推进项目落地便利化
对于未纳入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域的审批事项,制定项目落地便利化改革措施。一是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24项(详见附件2),其中,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评估事项7项,由企业依照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实行备案管理事项17项,一律由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变相审批。二是内部掌握事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由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文物保护、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事项2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事项1项,不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改为政府部门间征求意见办理(详见附件3)。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不含委托评估、公示等时间)。内部审核和征求意见同步办理。三是外部性事项严控范围整合优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确需政府审查把关的30项外部性事项(详见附件4),相关部门要严控实施范围,严格把关,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五、推进“容缺办理”双轨机制
(一)全面容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将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复等其中之一作为办理其他行政部门各类相关审批时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除外),不动产权证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办理即可。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二)不再提供法人登记信息证明
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相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登记信息证明、材料,所需信息、材料由审批部门自行登陆“江门市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查阅、下载打印。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查询账号分配等工作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网信统筹局、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扩大“容缺审批”实施范围
在《试点意见》容缺审批的基础上,将“市政及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线”纳入容缺审批实施范围,调整后的容缺审批实施清单详见附件5,《试点意见》中的《容缺审批首批实施清单》同时废止。[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深化施工许可证“容缺审批”
在继续实施《试点意见》明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容缺审批基础上,允许企业在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临时施工手续,提前实施主体工程的辅助配套设施。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按照省的部署,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五)全面落实“容缺受理”制度
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愿,对于建设单位暂无意愿实施“容缺审批”的,鼓励实行“容缺受理”,形成“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双轨机制。“容缺受理”是指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在基本条件、关键材料具备,允许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容缺受理”的范围参照“容缺审批”执行,相关单位可在“容缺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六、加快推进一批专项改革试点
为强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效果,在《试点意见》已经部署开展“容缺审批”等配套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再重点推进一批专项改革试点。
(一)实施联合审图
对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审查机构统一受理、联合审图、同步审查、统一反馈,各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或备案。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领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审图系统,推行网上联合审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选择依托“中介超市”完成,对于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选择必须全面依托中介超市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社会性资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选择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垄断,鼓励有资质审图机构跨区域参与集中审查工作。进一步引入和培育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公平竞争推动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在全省率先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防办、市网信统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市(区)政府]
(二)探索联合验收
对需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事项,探索联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抗震设防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对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验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移民安置的验收、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地方铁路工程竣工验收、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的竣工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等验收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气象、档案、市政公用等单位开展,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限时完成。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单项验收。加强对开平市探索联合验收的指导,进一步深化完善联合验收制度,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争取尽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其余市(区)政府也应选择适当区域,积极开展联合验收探索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探索“标准地”模式
探索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地”改革试点,促进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环保标准、产业导向标准和投资强度标准、单位产出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土地成交时企业承诺按照标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在全省率先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担当,切实克服看客思想,狠抓工作落实,将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思路,结合区域、审批事项特点,借鉴先进经验,找准突破口,切实取得成效。
(二)高标准制定承诺标准
基准承诺标准的制定是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关键环节,相关单位要按照《试点意见》的要求,高标准制定标准,已经制定了标准的,要对标先进,进一步完善;尚未制定标准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
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抓改革落实的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路径、方向,细化工作节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分工涉及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承接单位负责。
(四)落实保障条件
相关部门要做好推进承诺制改革工作人员、资金等方面的需求保障,特别是编制基准承诺标准、区域评价报告、建设联合审图网络系统等的资金保障工作。
附件:1.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2.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清单
3.内部掌握事项部门间征求意见清单
4.外部性事项严控范围整合优化清单
5.容缺审批实施清单
附件1
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依据 |
备 注 |
一、重点推进,树立改革标杆的事项(6项)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在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同时,推进区域评价制度改革。 |
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
1.将 “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整合到该项办理。 |
5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部署的改革任务。 |
6 |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人防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二、加大力度,争取取得突破的事项(8项)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境保护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1.如涉及“出具涉及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专题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求海洋渔业部门意见。 |
8 |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
|
9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
|
10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1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
12 |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
市卫生计生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13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 |
市卫生计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将“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整合到该项。 |
14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市海洋渔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三、严控风险,审慎探索的事项(2项) |
||||
15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风险。 |
1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5项整合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项。 2.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风险。 |
附件2
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依据 |
备 注 |
一、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评估事项(7项) |
||||
1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市科技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1.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2. 由企业依照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可作为相关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之一,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单独进行审批审查。 3、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 |
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市国土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3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市卫生计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市安全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6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市安全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7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市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
二、实行备案管理事项(17项) |
||||
(一)立项阶段 |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
(二)报建阶段 |
||||
2 |
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4 |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
|
5 |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6 |
港口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7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市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8 |
对水利工程开工情况的备案 |
市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
9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 |
市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0 |
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的备案 |
市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11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市水务局 |
1.《城市供水条例》 |
1.该事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子项。 |
1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市公安消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之外的项目实行消防设计备案。 |
(三)验收阶段 |
||||
13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4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
1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备案 |
市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16 |
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 |
市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市公安消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之外的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 |
附件3
内部掌握事项部门间征求意见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依据 |
改革要求 |
1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改为办理用地批准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2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市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办理选址意见或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气象部门意见。 |
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由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附件4
外部性事项严控范围整合优化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依据 |
备 注 |
1 |
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招标核准 |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等2项事项整合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招标核准”1项事项。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办理备案。 |
2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1.《宗教事务条例》 |
|
3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 |
市公安局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市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若省下放该项管理权限,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矿产资源核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手续”等事项归并办理,在办理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门一并办理。 |
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改为审批部门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合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一并办理。 |
10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 |
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2.我市暂无管理权限,若省下放、委托相应管理权限,则按照本方案执行。 |
12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1.《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
1.我市暂无管理权限,若省下放、委托相应管理权限,则按照本方案执行。 |
13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4 |
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 |
|
15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若省将该事项调整为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评估事项,则按照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评估事项的要求进行管理。 |
16 |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
市水务局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将“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等2项整合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批”1项。 |
17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8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市水务局 |
1.《城市供水条例》 |
1.该事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子项。 |
19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市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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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待省级权限下放后实施,暂按照省的要求执行。 |
2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1.《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1.待“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省级权限下放后,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整合到“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一并办理。 |
22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
市海洋渔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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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 |
市海洋渔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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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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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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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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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市公安消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其他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即可。 |
28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国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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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方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继续由第三方机构办理。实施备案制管理的,继续按照备案制管理。 |
30 |
竣工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按照联合验收的要求组织实施。 |
附件5
容缺审批实施清单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
市级立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县级初审后,项目单位若承诺在30日内补齐项目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等资料的,市级国土部门可以先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对于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若初步设计的前置审批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住建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审批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时,提交经规划部门审核盖章的设计图纸以及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续补充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收齐其他申报材料后先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对于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材料,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后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和做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预付款支付手续,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五、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审批)
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审批)两部分。
(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对市管权限的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如新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批复,由交通运输部门先批复技术方案,待后补的概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概算;技术较为简单、修改幅度较小的项目,可在专家评审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意见在批复中一并出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并审核确认。对市管权限的公路建设项目,大修工程、路面改造工程、安保工程和养护工程等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对市管权限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施工图设计批复,先批复设计内容,待预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施工图预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六、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包括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审批)两部分。
(一)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市管权限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批复,先批复技术方案,待后补的概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概算;技术较为简单、修改幅度较小的项目,可在专家评审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意见在批复中一并出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并审核确认。对企业投资的市管权限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再审查,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按照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概算)直接办理初步设计批复;并可在专家评审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意见在批复中一并出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并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市管权限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施工图设计批复,先批复设计内容,待预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施工图预算。对企业投资的市管权限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不再审查预算,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按照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直接办理施工图设计批复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于市管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对建设资金进行审核;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材料的,可凭建设单位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工人工资相关规定设立专户和完善管理制度)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其他条件如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设计批复、招投标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要求不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八、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施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迁改方案,并书面承诺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承诺工程完成后到排水与污水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排水与污水管理部门予以出具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市(区)政府]
九、取水许可
建设单位向水务部门提交“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申请新发取水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许可后30天内补充“1.从水库取水的,提交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2.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提交入河排污口批准文件或排污许可文件;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提供退水协议等关证明材料;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4.取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5.授权委托书;6.申请材料清单”等文件的情况下,水务部门予以办理新发取水许可证手续。
建设单位向水务部门提交“1.取水许可申请书;2.原取水许可证”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许可后30天内补充“1.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历年采取的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历年取水用途、用水定额、节水水平和退水状况,自来水厂等公共供水单位还应提供历年逐月取水量以及逐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水力发电取水户还应提供历年逐月发电量。同时提供申请延续取水期限内取用水规模预测的分析说明;2.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检定、监测情况说明;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取水水源水质和退水水质监测评价结果;5.如涉及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取水许可事项变更,须提交支撑性文件材料,并在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理由及依据’栏中提出变更理由;6.取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7.授权委托书;8.申请材料清单”等文件的情况下,水务部门予以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市(区)政府]
十、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建设单位向林业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时,由建设单位向林业园林管理部门承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补交,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区)政府]
十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建设单位向林业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时,由建设单位向林业园林管理部门承诺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等 3项材料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补交,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区)政府]
十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相关选址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选址意见书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特殊项目需要环保、消防、人防、市政、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相关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市政(道桥、管线、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对立项、环保、水利、航道、海事、轨道、交通、公交、交警、管线等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审查或审批意见的逐条响应情况说明” “有效的国土批文”材料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十四、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文件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十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或受委托的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齐相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情况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十六、市政及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线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市政及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时,承诺在一个月内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市政及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