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6〕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通过实行“三就”(收费就低不就高、办事就简不就繁、服务就近不就远),推行“两无两藏”(无收费、无门槛,藏富于民、藏富于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或减免除了中央和省规定以外的行政规费,消除一切地方设置的门槛和规定,深化清单制、探索承诺制、推行委托制,打造“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企业税费负担不重、项目审批程序简单”的惠企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去费减负,多维度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一)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不断降低企业负担。
1.出台《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负责)
(1)对于中央设立的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对所有企业免征;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土地证书费、房屋登记工本费首次办证免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暂停征收;进出口兽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GMP、GSP认证费和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2)全面实现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零收费”。免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级涉企收入。
(3)将《江门市免征缓征涉及小微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江财综〔2015〕70号)免征缓征范围扩展到全市所有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外)。
2.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一是开展我市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全面停征我市的车辆通行费年票;二是对于船舶港务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全部免征;三是对于堤围防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检验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检验检测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已免征市县级涉企收入的收费,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全部免征(即全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2016年12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清理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界定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列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以《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江门市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江门市工程建设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准,对相关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疏理,按照“能免则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
3.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继续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网信统筹局负责)
(三)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2.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负责)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残联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各市(区)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降低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将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类分类调整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以上政策实施至2020年止(其中生育保险调整政策实施至2018年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4.对建筑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管理,转变缴存方式,实行缴存差异化管理,可以适当减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于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直接缴纳现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连续3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能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实施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新中标或新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免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能源和物流成本。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台山、开平、恩平市享受东西两翼地区优惠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度电优惠8.77分。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产业转移园区内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万千瓦时,园区外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直购电。积极培育我市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我市发电企业效能提升及用电企业成本下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负责)
2.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的政策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外,各气源供应方可通过市政燃气管网直接面向用户、自行在我市开拓市场。进一步降低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在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进智慧物流建设,通过搭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车货源智能匹配、运输跟踪、第三方信息系统服务等物流业务的一站式服务。支持和推动北斗民用技术在我市物流行业的应用。推进物流智能化,发展精准服务、体验服务、聚合服务、无车承运人等物流新模式。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及行业相关企业先行先试,推广循环共用标准化托盘,提高物流信息标准化水平。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挥规模效应,降低物流成本。(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严格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全面降低民营企业税负。
1.落实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落实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改革工作。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和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对于税负上升的企业,部署组织基层一线管理人员开展上门政策辅导,明确适用政策并辅导掌握增值税抵扣机制,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政策,真正享受税制改革红利。引导我市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主辅分离,将非主营的商品和服务外包,充分运用营改增政策来增加进项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已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办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继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相关纳税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57号)文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免征增值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简政放权,营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
(七)深化简政放权。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取消一切地方限制性门槛,打造优质惠民惠企政务环境。
1.实施市场主体准入“无门槛”。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准入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2017年起,每年推出一批民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社会和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规范办学办医,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特色发展。激励多元主体进入学前教育领域,重视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扶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扶持民营资本建设三级医院,支持民营医院开展医疗科学研究、发展重点医学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负责)
2.企业投资项目在“1+6”园区试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承诺制。继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转变监管方式,为承诺制提供信用和监管保障。以试点承诺制为核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流程再造、部门联动、一门受理、并行办理,加快项目落地。(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安局、江门航道局、市气象局负责)
3.推行行政管理审批委托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由地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外,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由地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外,依法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扩大“1+6”园区管理权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地级市委托的权限。(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4.提升审批效率,对项目落地中涉及的环评、安评、消防审批等审批程序,实行限时承诺办结,审批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后,要在法定审批时间内大幅缩短审批时间予以办结,并向社会作出承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甄别处理,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告知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取消水利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开工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节能分类管理制度,对绿化、输水管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零能耗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市政道路、可再生能源、政务信息化等低能耗项目,简化节能评估和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八)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1.加快实施企业法人“邑门式”改革,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或委托更多事项给基层政府实施,推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前台一门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2.深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九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准入较多涉及的许可证、登记证,实现更多的“证照合一”,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单位负责)
3.纵深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双随机”抽查系统运行规则,协调建立“双随机”监管责任制,以责任倒逼、制度约束,推动“双随机”抽查运用落实,除专项整治、群众举报事项外,其他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一律适用“双随机”抽查,推进公正监管、高效监管。(市工商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多措并举,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九)统筹各级资源,扶持和培育一批民营骨干企业。
1.深入推行诚信绿卡计划,建立梯队培育机制,培育一批超百亿、超五十亿、超十亿的民营骨干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对达到诚信绿卡评级A级以上的骨干企业,在并购重组、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管理团队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完工下一年起到2017年,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3.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支持市区企业进行设备智能化改造、更新,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人应用”,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于市区完工验收企业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4.设立江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结识新客户;支持民营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付汇等资金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好省的专项扶持资金积极“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或承包工程业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5.保障民营投资项目用地。每年根据民营实体经济新项目的用地需求,结合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民营实体经济,以支持民营实体经济上新项目。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6.引入一批与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高度关联、迫切需要的关键部件、重点产品的一级区域代理商,解决产业链供需矛盾,强链补链,优化企业生产配套环境。(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7.积极探索建立闲置厂房等资源信息对接平台,允许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将满足企业自身需求以外的、闲置厂房等信息在对接平台进行发布、对接和交易,引导企业加强和优化资源配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9.大力扶持装备制造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粤财工〔2015〕219号)通过以股权投资、事后奖补、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推动创业创新,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孵化器入孵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高企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四级联动、逐级培育、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1)落实《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落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入库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巩固提升现有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的基础上,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工程,以产业发展为纽带,以产业园区、创业场所、“互联网+”平台等为依托,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按照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电商平台的类别,着力打造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载体。对获得认定的载体,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遴选一批公共服务机构,以服务补贴券的形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由政府或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与资金补贴,以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继续做大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融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投资等项目的规模,缓解企业融资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开展续贷、转贷等业务,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负责)
3.2016年内与省粤财集团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负责)
4.2016年内遴选银行设立“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对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人行江门中心支行对票据贴现中心优先办理再贴现,并根据贴现业务量安排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融资。(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5.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出资并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通过母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重大项目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最终形成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江门市创业创新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的江门市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总规模为250亿元的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在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招商引资、江门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教育装备、大健康、精细化工、移动互联网、软件开发等领域处于初创期、扩张期、具成长潜力的项目,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基础设施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负责)
(十二)加大企业人才扶持力度。
1.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对于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智项目给予资助。对获得高级技师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在江门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中的企业人才给予奖励。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将我市小微企业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给予奖励。加大江门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硕士研究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建设力度,设立江门市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解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
2.培养和扶持高技能人才。在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高新及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实施“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对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企业员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保险金额的50%。西部三市(台山、开平、恩平市)实施“扬帆计划”,对于“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和“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给予奖补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市财政适当安排经费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适当分批分次并应结合产业发展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名牌大学进行培训对接活动,开展多专题、多形式素质提升活动,以扩大企业家视野及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负责)